要重视税务执法文书的制作

2025年05月07日 版次:07        作者:许建国 殷国斌

4月16日,《中国税务报》刊登《规范制作和送达 准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一文,笔者读后深有同感。去年笔者就在工作中遇到了因税务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而产生的争论。针对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重视税务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基层税务机关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执法文书。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文书制作上仍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有的执法文书未按规定格式制作,告知事项内容不全、逻辑错乱,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制作税务执法文书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执法文书使用说明,规范填写税务执法文书内容。例如,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中,应完整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权利救济途径等具体内容。

二是完整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笔者发现部分税务人员在制作执法文书时,有的引用法律条款不够完整准确,习惯用“口头语”或简约化的表达方式来代替专业的法律术语,让当事人看了难以理解;有的机械地运用格式化条款,而不能根据当时具体的执法情况进行调整,这些都会给当事人产生误导。因此,税务机关在填写有关执法依据时,一方面应完整准确地写明法律法规的文件名称、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引用法律法规,避免机械地套用。例如,在笔者遇到的某个案例中,税务分局在引用耕地占用税法时,将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告知纳税人,同时,根据当事人土地复垦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实际情况,明确告知纳税人土地复垦已逾期,其缴纳的税款土地复垦后不得退还,这样就可以避免纳税人产生误解。

三是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笔者了解到,个别一线税务人员法治意识不够强、执法水平不够高,对税务执法文书制作的合法性、规范性认识还不足,对税收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笔者建议,一方面应加强基层税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提高对税务执法文书制作的重要性和规范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应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安排直接从事一线税务执法工作,从而不断促进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