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舜爱 通讯员于涛 丁斯斯)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与分级、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等事项,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代理记账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健康发展。
据了解,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在充分掌握其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等级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建立信用档案,按要求组织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评分,确定信用等级。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包含机构合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在此基础上,另设加分信息以及负面扣分信息,共有5类28项评分指标。
根据得分高低,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级、B级、C级、D级。办法规定,对信用等级A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每年抽取不超过5%的机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将信用等级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以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按年度征集,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主动完成纠正提升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提升后的信用等级,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