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汇缴实践:

申报阶段,做好“表”上功夫

2025年05月23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罗舜爱

目前,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进入倒计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部分申报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的申报阶段,应密切关注一系列表单的填报。

如今,个人只需要在银行网点大厅的方形机器上,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开户、制卡,无须前往柜台。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息)便是一家生产这类方形金融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

虽然目前距离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5月31日)已不足10天,但是长城信息财务经理叶勇并不着急,而是按照既定计划对所有有关的申报表进行最后的复核、确认。叶勇告诉记者,长城信息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都会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等事项进行税务审计,排查潜在风险。“相关申报表填写不准确,会影响汇算清缴质量。”叶勇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主要删除了表中第50行下,与分季度计算研发费用相关的行次。建议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研发费用的记录和归集管理。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城信息拥有专用研发测试场地2000平方米,设立了中试实验室、环境实验室和创新实验室,建有专门的信创适配中心。截至2024年底,长城信息拥有有效专利633项,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20项,是国内首家拥有针式打印头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也是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时,长城信息办税人员刘美兰发现,今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有些变化——删除了第50行下与分季度计算研发费用相关的行次,无须分别计算填报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对此,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授、《一案解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会差异处理》一书的作者冯秀娟解释,2022年度,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调整——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即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至100%。据此,当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需要分阶段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自100%优惠比例全面扩展至年度全覆盖后,季度性差异不复存在,相应表项已予以取消。“这一变化使申报表与现行政策的匹配度更高,还能减少纳税人填报工作量。”冯秀娟说。

对于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变化,刘美兰表示,她和同事已经掌握了准确填写第50行的方法。刘美兰介绍,他们首先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6项费用,准确地按照研发项目记录。当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人工工时分配时,研发人员在研发活动管理系统的工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研发人员在不同项目上所用的工时,通过财务系统与研发业务系统的集成,企业授权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直接调取研发业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每个月,长城信息财务人员还会按照研发项目,核实人工、材料、差旅、会议费等各项费用的发生额,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记录和准确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借鉴长城信息的做法,进行工时管理、研发费用交叉验证等工作。”德勤中国税务经理赵方聪表示,高新技术企业在遇到跨部门共用资源的费用分摊时,可以引入工时管理系统,按照实际参与研发的时间占比进行精准分配;每月末,财务、研发、审计三方可以进行数据交叉验证,通过“费用发生额—辅助账记录—研发进度”的三级匹配机制,防范归集偏差。

赵方聪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研发费用的管理中沿用了“按季归集、年末调整”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下,易产生研发费用核算不够精细、归集不准确等合规风险,已不再适应当前监管要求。考虑到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在年中预缴时预先享受,以及日益趋严的精细化研发管理要求,赵方聪建议企业建立“研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实现立项审批、工时记录、材料领用、设备折旧等关键节点的数字化留痕。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优化了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建议企业明确总分机构职责,全面核对数据,及时办理补退税,留存相关资料。

长城信息在北京市、南京市、成都市、深圳市设立了4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长城信息产品在当地的业务推广、技术研发。年初,企业财税团队关注到今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优化了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何振华解释,原来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增量计算,先计算企业整体应补(退)税额,再按比例分摊至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新的方法为全量计算,先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再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新方法通过全量分摊全年税款,更精准地调整预缴错误导致的偏差。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新旧方法结果一致;若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新方法下可多退少补。”何振华说。

在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过程中,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明确分配比例的重要基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在准备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刘美兰发现,各分支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时间不同,为避免部分分支机构财务数据报送延迟,导致总分机构分配比例计算出现偏差,他们与北京市、南京市、成都市、深圳市4个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建立了工作沟通群,当发现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指标发生变化时,及时在群里沟通,确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三个因素与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长城信息准确填报、及时复核三个因素的做法值得借鉴。”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拴拴提醒,如果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或下降、职工人数大幅变动、资产规模发生重大调整等,总机构应及时调整分摊比例,确保分摊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为做好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工作,王拴拴建议在内部管理方面,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摊、递减、补退税管理中的职责。例如,总机构负责整体的统筹和协调;分支机构负责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王拴拴表示,在汇算清缴阶段,总机构应全面核对数据、及时办理补退税、留存相关资料。具体来说,总机构的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前,对总分机构的财务数据、分摊比例、预缴税款等进行全面核对。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对于应补缴的税款,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缴纳,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或其他税务风险;对于应退税的,要及时申请退税。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分摊、补退税相关的资料,如财务报表、分摊比例计算依据、预缴税款凭证、汇算清缴申报表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和审计时使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新增一行,第6行“减:研发费用(填写A104000)”。建议企业主动优化财税管理机制,将税务合规要求深度嵌入研发创新、财务核算、业务管理的全流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新增一行“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可以更直观地对比各个口径下不同研发费用的差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形成勾稽关系,提升数据透明度,同时也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数据是申报的基础。”叶勇表示,为防止企业财务人员更替对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影响,长城信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记账规则,通过实施发票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业务对应的财务、税务处理方式,将各项成本准确地归集到对应的成本中心内。叶勇向记者举例说,长城信息与第三方合作,对产品进行测试、检测、认证,为避免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仅看会计科目误将这类费用按照80%加计扣除,他们选择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单列“研究开发支出”一级科目,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等明细科目,并明确3种研发费用统计口径(会计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差异,确保科目映射清晰、填报口径衔接顺畅。

“长城信息的上述处理,是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业财税一体化’核算标准的典型做法。”基于实践发展,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周瑜杰建议高新技术企业,以此次申报表修订为契机,主动优化财税管理机制,将税务合规要求深度嵌入研发创新、财务核算、业务管理的全流程。通过构建精细化的财税管理机制,有效应对本次申报表变化,更为持续享受创新税收优惠筑牢管理根基。

具体来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构建“双向穿透”的数据溯源机制,确保总账、辅助账和原始凭证间层层关联、可追溯。同时,可以强化跨部门数据协同,建议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发费用月度联席会审制度,由财务部门牵头,联合研发、人事、采购等部门对费用归集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企业还可考虑引入数据中台技术,将财务核算系统与研发项目管理、OA审批等系统对接,实现研发费用“发生即归集”的智能化管理。

何振华表示,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外,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可能还涉及《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表单的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部分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有新修订或新变化。“涉及的企业,应关注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变化,准确填报。”何振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