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混金业务和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可享增值税优惠

2025年05月23日 版次:06        作者:王永亮

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下含金矿砂的物理混配业务。

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

允许液化天然气作为国际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税政策。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

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下含金矿砂的物理混配业务。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那么,《意见》的上述内容如何理解?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保税混金业务

符合标准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只要金(Au)质量分数不少于15克/吨,在进口时就能够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保税混金是指将符合和不符合金精矿行业标准的两类金矿,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简单物理混配均匀,最终混配成品符合金精矿行业标准的简单加工过程。根据《意见》,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下含金矿砂的物理混配业务,意味着开展保税混金业务的企业,将含金贵金属矿砂(不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与金精矿进行物理混配,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在以往的黄金矿砂贸易实践中,国内冶炼企业采购国外矿砂后,通常先在境外混配,成品矿达到我国黄金矿砂标准后再进口至国内,或直接采购国外混配成品矿进口。对下游冶炼企业而言,开展保税混金业务,能够实现混配环节前移,使混矿产品更靠近国内市场,从而降低国内冶炼企业的采购成本、物流成本,降低货物远距离运输的在途风险。同时,得益于保税仓储物流功能,混配后的成品矿在区内保税场所存放期间不需要缴纳进口税费,有利于企业“整存零取”,降低冶炼厂原料库存,降低资金周转成本,混配后的金矿砂可直接用于冶炼,大幅提升生产效率。

那么,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黄金矿砂,应当符合什么标准呢?《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以及《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明确,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矿砂应当符合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的规定,即金(Au)质量分数不少于20克/吨。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7号),将有关黄金矿砂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21),由原来的金(Au)质量分数不少于20克/吨降至不少于15克/吨。也就是说,只要金(Au)质量分数不少于15克/吨,在进口时就能够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黄金矿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金(Au)质量分数不少于15克/吨(原标准为20克/吨,按照工信部YS/T 3004-2021标准,2021年10月调整后降低至15克/吨)的矿砂在进口时应按商品编号26169000.01(黄金矿砂)申报,关税税率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0%;金(Au)质量分数少于15克/吨的,虽然不符合金精矿行业标准,如黄金含量达到工业品位要求,该矿砂应按商品编号26169000.09(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申报,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3%。

笔者提醒,开展保税混金业务的企业,应关注YS/T 3004-2021标准,混合后的金质量分数需不少于15克/吨才能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若含金矿砂金质量分数未达标,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此外,若含金矿砂未进行混合,企业应分别按照不同的商品编号申报。

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

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纳税人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保税燃料油混兑业务,是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该模式下,国际航行船舶燃料供应企业根据国际标准和市场需求,对不同硫含量的燃料油进行一定比例的物理混兑调和,混兑后的油品硫含量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低于0.5%的船用燃料油加注标准,可直接用于加注国际航行船舶。

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6号)提出,“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随后,海南、山东、上海等多地自贸区也相继允许在区内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的方式(或者两者兼具)开展燃料油混兑业务。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4号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4”(202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27101922的5-7号燃料油与税则号27101929其他燃料油,两者统一调整为税则号27101924)的产品。4号公告还将退税节点提前——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办理出口退税时,退税主体为炼油厂,即报关单上体现的生产、销售单位。若炼油厂采用代理出口方式,此时代理商需要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炼油厂凭借该证明及报关单等有关资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液化天然气(LNG)作为国际航行燃料享受保税政策,目的是在海关监管下,为液化天然气提供保税存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天然气属于品目27.11项下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商品,该品目包括从天然气或石油制得的气态粗制烃以及用化学方法生产的气态粗制烃,包括不论是否纯净的甲烷。天然气根据相态不同分为液化天然气和气态天然气两种,其中液化天然气归入税号2711.1100,气态天然气则归入税号2711.2100。

企业在开展保税LNG业务时需注意,与燃料油监管政策类似,保税液化天然气仅能作为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使用。同时,液化天然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检验。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