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决定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财政部随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72号),就征收范围、征收比例、起征点作了具体规定。2006年,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2011年、2014年对起征点进行了两次调整,分别提高至55美元/桶、65美元/桶。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
3.《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
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企〔2011〕480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财企〔2012〕42号);
6.《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
7.《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收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计算缴纳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65美元/桶,计算公式如下:
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6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销售量×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请见下表:
(注:表格详情见报纸B2版)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相关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报《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完成申报缴费。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征收机关申报。
五、预算管理
石油特别收益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中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