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企业人员银行账户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了大量备注信息为“租金”的可疑汇款。追踪这条线索,一项企业未曾提及的业务随后浮出水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少缴税款案件。税务人员调查证实,涉案企业X公司核查期内通过企业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2076万元。在抵减企业对外借款后,该企业有579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前海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费已征缴入库。
■首次约谈,企业“主动”承认问题
2024年底,前海税务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X公司收取房屋租金但未按规定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具有逃避纳税嫌疑。同时,举报信中还提供了一些证明材料。
收到举报线索后,税务人员迅速调取X公司近3年的纳税申报信息和财务报表数据进行针对性分析。
X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咨询、房屋租赁等业务,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人员梳理企业申报信息发现,2022年—2023年,该企业虽然均申报了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两者数据却并不一致。通常情况下,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该是相同的。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这组数据出现差异,表明企业可能存在申报有误或是少申报收入情况。
随后,税务人员仔细查看了X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和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发现企业名下并无房产和商铺。结合举报信息和企业主营业务中有房屋租赁项目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该企业从事的房屋租赁可能是“转租”业务。
税务人员紧接着查阅了X公司近两年来的发票开具信息,发现该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品目大多数为咨询费、管理费,仅有少量发票开票品目为房屋租赁,并且企业对外开具的品目为房屋租赁发票的金额,与举报线索中的数据相比差距较大。
结合各项线索和信息数据情况,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隐匿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嫌疑。于是,前海税务局征管部门成立核查小组,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核查。
核查小组首先约谈了X公司负责人刘某,要求其说明企业房屋租赁业务和收入申报情况。没想到刘某直接向税务人员表示,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更换和工作疏忽等原因,企业以往年度有8套转租房产业务的收入没有及时申报。企业已经认识到错误,后续一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尽快进行补充申报并补缴相关税费。
■异常资金流牵出借款业务
虽然企业负责人表现出的自查整改态度很积极,但刘某所提供的企业租赁业务情况,与税务人员已掌握的线索信息仍然差距较大。因此,核查小组并未就此止步,决定结合已有线索,对刘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施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房屋租赁收入行为。
在金融部门支持下,核查小组依法调取了刘某2021年—2023年期间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信息。经核查发现,在此期间,刘某账户曾收到大量备注信息为“租金”的汇入款项。经税务人员初步统计,这些汇入资金的总额达2000多万元。
随后,核查小组再次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刘某。面对自己银行账户的流水数据,刘某无言以对,向税务人员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几年前,X公司曾向4名自然人出借款项2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X公司作为款项出借方与借款方除约定还款时间、利息金额等事项外,还特别约定了还款方式: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4名借款人将名下374套公寓及商铺的收租权“让渡”给X公司,用这期间的房屋租金抵偿借款本金与因此产生的利息。
刘某称,之前他认为这项业务是借款人向企业偿还欠款的还款业务,不属于企业租赁收入,因此就未向税务人员提及此事。
按照核查小组要求,刘某随后提供了X公司与4名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及包含相关房产和商铺位置面积、房产租赁人信息等在内的合同附件材料。
■详查细核,厘清真实收入
刘某所称的企业曾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否属实?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核查小组决定兵分两路对这项新发现的企业借款业务详情予以调查核实。
一路税务人员首先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关信息,与4名借款人取得联系。经过调查询问,确认X公司向4人出借款项业务属实,借款合同中有关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利息支付等约定事项均真实无误。
同时,另外一路税务人员依法调取X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针对性核查,证实该企业的确曾向4名人员汇转过2200万元资金。
为核实确认企业提供的涉案房产商铺的面积、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情况是否属实,是否与刘某收到的租金收入相符,核查小组选取部分涉案房产和商铺进行针对性调查,经过询问承租人、核实房产所在地市场租金价格等,确认刘某账户收到的租金收入与承租人实际支付款项情况相符。
在完成所有外调核查工作后,核查小组结合核查情况和刘某账户资金流水信息,对X公司核查期内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仔细梳理和统计,经确认,2021年—2023年,刘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2076万元。
由于企业获得的这些房产、商铺租金收入,与其出借款项业务相关,并涉及借款本金、利息收入的合理划分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事项。于是,核查小组依据企业借款合同中,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本金、利息支付方式的有关约定条款,对刘某通过私人账户收到的2076万元租金收入中本金、利息进行计算和划分,确认其中579万元为借款人向X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X公司并未将这部分收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随后,核查小组约谈了X公司负责人刘某,在出示相关核查结果的同时,税务人员针对企业出借款项和代借款人收取租金偿还债务等事项,向刘某作了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税务人员向刘某表示,经核实,按照X公司与4名借款人员的合同约定,X公司代收租金方式获得的款项中,有579万元其性质应属于X公司出借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应纳税收入,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但X公司收到款项后,却并未依法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因此,X公司须补缴相关税费并缴纳滞纳金。经过税务人员耐心辅导,刘某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依法补缴了相关税费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