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察机关邀请税务稽查部门参与涉税不起诉案件检察听证会,产生既厘清案件性质、促进行刑反向衔接,又增强司法执法教育引导功能的效果。
“本案当事人要知道,虽然刑事不起诉了,但你们企业违反了税法规定,仍然要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日前,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税刑事不起诉案件召开的检察听证会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向案件责任人说明。
据了解,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探索邀请税务稽查部门参与刑事不起诉案件检察听证会,促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
检察机关联合税务部门促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指引》明确,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根据《指引》,承办检察官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应当包括被不起诉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等内容,应当载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之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
据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税务行政执法与涉税刑事司法的衔接通常呈现正向衔接主动、反向衔接被动的特征,也就是税务部门主动按规定向司法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但在接收行刑反向衔接线索时往往较为被动,处置有难度。随着《指引》出台,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涉税案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要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税务机关处理。这为司法部门向税务部门反向移交涉税案件线索提供了制度保障。近期,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先后邀请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参与涉税刑事不起诉案件检察听证会。
检察机关邀请税务稽查部门参与不起诉涉税案件检察听证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涉税案件往往专业性强,涉及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务部门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参与案件检察听证会,有助于对涉税案件给出专业的行政定性处理意见。二是有助于向涉案当事人进行充分细致的税收政策宣传讲解,帮助当事人清晰了解其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要承担什么后果,进而在后期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和处理处罚。
税务部门参与两起不起诉涉税案件检察听证会
为在检察听证会上充分发挥作用,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实施“三同步”工作法,即案件事实同步掌握、税收政策同步普及、处理处罚同步告知。
该局首先参加的是由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刑事不起诉案件——张某兴、张某、宗某虚开发票案检察听证会。
该案中,张某兴和张某通过宗某,由罗某控制的天津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等14家个体工商户,为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5张,票面金额合计118万元。另外,宗某通过罗某控制的天津某广告制作服务中心等9家个体工商户,为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9张,票面金额68万元。宗某共非法获利7940元。
检察官指出,被不起诉人张某兴、张某、宗某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即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张某兴、张某、宗某犯罪情节轻微,均自愿认罪认罚,虚开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已追回,且张某兴、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宗某具有坦白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等情节,故按规定对上述被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
随后,税务稽查人员和检察官、公安人员一起与案件当事人交流,进而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这为后续税务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参与检察听证会的税务稽查人员说。
交流中,检察机关向当事人说明,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等于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已结束,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在听证会专设的讲解税收政策环节,税务稽查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其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要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当事人后续面临被处5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罚款。稽查人员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处理处罚的流程,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听证会后,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目前,该局已按规定对辖区的涉案企业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
在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就刑事不起诉案件——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会计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召开的检察听证会上,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同样采取了“三同步”措施。
该案中,张某因其公司购进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会计房某联系华某(另案处理),以虚构业务、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华某控制的芜湖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及税额20.64万元。检察机关鉴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非空壳企业,是在真实业务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不属于暴力虚开行为,表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会计房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但要追究张某企业的行政责任。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当场向当事人讲解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告知企业的行为涉及虚开发票和偷税,税务部门将依法择一重处。为使当事人了解得更清楚,稽查人员还告知了偷税与虚开发票的处罚标准,使其知晓偷税要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后,检察机关就该案向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出检察意见。目前该案正在查处中。
税检协作推进反向行刑衔接取得良好效果
从两次检察听证会的情况看,随着司法机关和税务稽查人员就有关刑法规定、行刑衔接规定和税法规定进行详细讲解,案件当事人都纠正了“不起诉就万事大吉了”的错误认识,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后续检查和处理处罚,并认真学习税法、严格遵守税法。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贾浩强说,税务稽查部门参与刑事不起诉涉税案件检察听证会,既促进了税务稽查与检察机关形成共识,促进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也强化了对涉案人员的政策宣讲与警示震慑,提高了案件查办质效。
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稽查部门参与刑事不起诉案件检察听证会是有益的尝试。一方面,有助于稽查部门提前深入了解涉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而明确案件查办方向、防范执法风险、提高办案质效。另一方面,增强司法执法的教育引导功能,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了解税法规定、提高税法遵从度。
“这种税检协作既强化了司法的威慑力,又彰显了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