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2025年05月27日 版次:07        作者:

京税二稽税通〔2025〕1005号

费俊霖(身份证件号码:230102********3732):

事由: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4〕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4〕4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4〕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4〕4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姓名:费俊霖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230102********3732

二、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96.33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96.3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8.1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