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2025年05月3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三项基金,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等文件设立,主要对电力用户或有发电收入的跨省大中型水库征收,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经济发展,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201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6.《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

7.《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8.《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9.《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10.《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收范围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按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四、征收标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各地征收标准不同,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1.425厘/千瓦时—6.225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五、申报征收方式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征收期限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月征收,相关电网企业、水库(水电站)等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汇算清缴

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八、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九、预算管理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分别填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第103类01款50项01目“中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第103类01款52项“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收入”,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