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有变化

先全量分摊全年应纳税款,再抵减预缴税额

2025年05月30日 版次:06        作者:冯秀娟

5月23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1版刊发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汇缴实践:申报阶段,做好“表”上功夫》,文中简要介绍了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的相关政策。自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有变化。笔者提醒,相关企业须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注意这一变化,以便合规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工作。

主要变化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核心变化是优化了总分机构税款分摊的计算方法,从“按预缴比例分摊”改为“先全量分摊全年应纳税款,再抵减预缴税额”(以下简称“全量调整”)。“全量调整”方法,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地区间税收分配。

根据1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共需要填写11列。“分摊比例”需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重新计算,而非沿用预缴时的比例。按照“全量调整”原则,“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分支机构预缴时“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得出“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再减去“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得出“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可以直观反映税款调整结果。

笔者提醒,在预缴税款阶段,就需要准确计算预缴税额,规范预缴税款管理。具体来说,若分支机构数量或经营情况变化,总机构需重新核定分配比例。年度中间,若分支机构注销,其分摊比例不再参与计算,剩余税款由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按调整后的比例分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2021年注册成立的制造业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设立了A、B、C三个分公司。2024年甲公司全年预缴税款30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税款150万元,A、B、C三个分公司按照30%、30%、4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税款45万元、45万元、60万元。2024年度,甲公司汇缴应纳税额400万元;A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B分公司分别为30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C分公司分别为30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应先确认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三个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000+3000+3000=8000(万元),职工薪酬总额为200+300+300=800(万元),资产总额为600+600+800=20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的比例=0.35×(2000÷8000)+0.35×(200÷800)+0.3×(600÷2000)=0.265;

B分公司分摊的比例=0.35×(3000÷8000)+0.35×(300÷800)+0.3×(600÷2000)=0.3525;

C分公司分摊的比例=0.35×(3000÷8000)+0.35×(300÷800)+0.3×(800÷2000)=0.3825。

2024年度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50%=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就地缴库,另外100万元由财政集中缴入中央国库。其他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累计税额=400×50%=200(万元)。其中,A分公司实际应分摊的所得税额=200×0.265=53(万元),B分公司实际应分摊的所得税额=200×0.3525=70.5(万元),C分公司实际应分摊的所得税额=200×0.3825=76.5(万元)。

A、B、C三个分公司分别预缴了45万元、45万元、60万元。A分公司应补所得税额=53-45=8(万元),B分公司应补所得税额=70.5-45=25.5(万元),C分公司应补所得税额=76.5-60=16.5(万元)。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时,甲公司财务人员应在“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下填写“4000000”,在“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下填写“0”,在“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下填写“1000000”,在“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下填写“1000000”,在“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下填写“2000000”。同时,甲公司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A、B、C三个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摊比例”“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栏次。最终,A分公司的“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应填写“80000”,B分公司的“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应填写“255000”,C分公司的“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应填写“165000”。

风险提示

笔者提醒,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阶段,总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及时足额缴纳,避免预缴税款计算错误或缴纳不及时,导致汇算清缴时出现多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实务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如详细记录预缴税款的时间、金额、所属期间等,便于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核对。在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应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对于应补缴的税款,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缴纳,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或其他税务风险;对于应退的税款,要及时申请退税。

(作者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