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国家设立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2023年修改)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3.《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4.《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三、征收范围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征收方式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五、征收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六、预算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缴入中央或地方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第103类02款03项22目级科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优惠政策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