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退运返销

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2025年06月06日 版次:06        作者:余贝

退运返销,是常见出口转内销的情形之一。比如,企业出口的货物被国外买方退货,该批货物按海关规定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需补缴已退的出口退税款)。货物入境后,将符合标准的货物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那么,企业的出口产品退运返销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重点关注什么呢?

典型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外贸公司,2025年1月,购进一批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2025年1月,甲企业将该批货物出口,实际离岸价(FOB)折合人民币6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13%。2025年3月,该批货物退运后转为内销,甲企业取得含税销售额67.8万元。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15号公告同时明确,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出口企业需要在内销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具体来说,当退运货物在国内实际销售时,按内销规定申报增值税;税率应按该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13%、9%等)确定,不能按原出口时的退税率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批货物最终在国内实现了销售,增值税链条得以延续。据此,这批货物对应的国内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用于抵扣企业销项税额。

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冲减原出口退税,应补缴退税款即原已退税额为50×13%=6.5(万元);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67.8÷(1+13%)=60(万元),销项税额为60×13%=7.8(万元);甲企业办好转内销手续后,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5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出口企业应在发生退运的当期,即货物实际退回且所有权转移回企业时,冲减销售收入。在国内实际销售时,按正常内销确认销售收入。退运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合理支出,凭合法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冲减原外销收入60万元,确认内销不含税收入67.8÷(1+13%)=60(万元)。同时,冲减原出口成本50万元,先确认库存商品50万元;待库存商品销售后,确认内销成本50万元。

风险防控建议

笔者建议,发生退运返销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常态化自查、加强规范化管理、组织专业化培训等方式规避相关风险。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重点核查出口报关单信息(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与内销合同、发票及收款凭证的关键要素一致性;确保留存退运协议或质检报告等资料,以佐证业务真实性;确保内销货物的关键信息与原始出口申报一致,避免因“货单不符”被质疑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内销税款。

同时,企业应为转内销业务设立独立科目或辅助核算项,准确核算出口与内销(尤其是转内销部分)的收入、成本及税金,确保相关原始凭证(如补税凭证)完整归档,做到账实相符、有据可查。企业还可定期对业务、关务、财务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可涵盖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视同内销征税情形)、内销票据开具规范、海关商品归类与完税价格监管要求等,提升各环节人员的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