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从立法原意到法律适用

2025年06月11日 版次:08        作者:翁武耀 姜淏辰

202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迈入法治化新阶段,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关乎亿万经营主体,虽采取了税制平移的思路,但在若干方面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值得关注。近期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由笔者参与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条文理解与法律适用》一书,期望为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运用增值税法提供参考。

本书内容聚焦增值税法的立法要义与规则调整。在条文主旨部分,本书提炼各条核心内涵,兼顾了立法的章节脉络与条文间的逻辑关联,力求不偏不倚、体系融贯。在理解与适用部分,本书从形式与内容两个层面梳理增值税法的立法条文变化,观照形式调整的共通之处。例如,落实税收法定、统一概念用语等。同时结合制度发展历程,具体分析条款构造中的实质性变化,探究内容调整的个中考量。由此,读者能够结构化地把握增值税法相较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熟知”与“新知”,做到由表及里、有的放矢。

增值税法的立法风格偏简约,不少条文仅提供了原则性的规范框架,相关制度细节还有待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加以明确。本书以审慎的释法立场,融通原理与实践,力图在厘清法律原意的基础上,回应部分社会关切。

例如,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情形,将征收率与简易计税方法更加紧密地衔接起来,未再保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征收率适用主体的规定。但同时,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此,本书立足法律文本,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厘清立法原意:一方面,结合第八条来看,简易计税方法除可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也有适用于其他纳税人的空间。例如,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业务中,纳税人可以按国务院规定通过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结合第二十五条来看,关于税收优惠的授权性规定也可能为其他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提供规范依据。经此分析可知,适用征收率的计税方法是唯一的,但适用征收率的纳税主体类型可能并不唯一,有助于避免“征收率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条误读。

又如,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九条的关键在于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非货币形式销售额的“市场价格”。基于税会差异,税法上的“市场价格”更强调基于公平交易而产生,不同于会计准则中主观性较强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而基于条款分立,此处的“市场价格”更强调对销售额的明确,也不同于税收核定对销售额的重新调整。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市场法比较确定特殊交易的销售额,但当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是否以成本法或其他方法确定其销售额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再如,增值税法对我国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立法确认,同时为国务院的进一步调整留出了制度接口。书中结合增值税中性原理与国内外留抵退税实践进行解读,明确退税与结转并列作为留抵税额的常态化处理机制具有进步意义,但同时指出,留抵退税需统筹财政平稳运行与防范退税欺诈的现实需求。这些思考有助于读者更加全面、客观地把握留抵退税的制度定位。

(作者:翁武耀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淏辰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