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部门再曝光3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其中2起为企业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企业通过在研发费用中虚列支出、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实务中,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合规还有两种突出情形:费用归集不规范和留存备查资料不健全。
费用归集不规范
将部分参与新型药品市场推广活动的销售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用于稳定性测试的试剂与日常生产质量检测的试剂共同存放。
A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新型药品研发的企业,其研发项目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核查A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情况时发现,其财务人员核算费用时,将部分参与新型药品市场推广活动的销售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同时,A公司的研发材料管理混乱,将用于稳定性测试的试剂与日常生产质量检测的试剂共同存放,并未建立专门的研发领料台账,故财务人员将大量日常生产质量检测的试剂费用一并计入研发费用。此外,A公司有一台高精度分析仪器,该设备既用于研发实验分析,又服务于成品药的常规质检,财务人员将该设备计提的折旧全额计入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案例中,A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混乱,存在划分不清、随意归集的问题。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A公司销售人员工资、日常生产质量检测的试剂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A公司财务人员未区分高精度分析仪器不同用途的使用时间,其使用该设备进行成品药的常规质检所分摊的折旧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所以,A公司应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后,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笔者建议,企业应完善研发项目管理,明确立项流程,多部门协同审批确保项目合理合规。在会计处理环节,企业须确保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合规性,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于人员费用,企业可用电子或纸质工时表精准记录研发人员工时,并按照实际占比分配工资等人工费用,严格区分研发与非研发人员。对于直接投入费用,企业应严格实施区分研发使用物品领用规则及登记备案流程,可通过设立研发领料区,并在领料单中详细记录研发项目、材料等;对共用设备和材料,按照使用时间、数量等比例分摊费用。对于折旧费用,企业应明确资产主要用途,其中专用于研发的资产,其折旧、摊销可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共用资产应按照使用情况分摊。
留存备查资料不健全
未记录每人每月在该研发项目的具体工时,难以精准归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时,未留存委托合同,无法证实技术鉴定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B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企业,着力于新型电池管理系统研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包括研发人员薪酬、电子元件采购、专业测试设备租赁等诸多费用。B公司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税务部门核查B公司时发现,其研发人员工时记录中仅有人员参与项目清单,未记录每人每月在该研发项目的具体工时,难以精准归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的领料单中仅标注物品名称与数量,未记录原材料是用于研发还是生产,无法区分研发项目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此外,B公司研发过程记录中,缺少关键实验流程的详细步骤、参数设定以及对比测试结果。同时,B公司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时,虽有付款凭证,但未留存委托合同,无法证实技术鉴定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如果未妥善保存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如项目计划书、立项文件、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等,在主管税务部门事后抽查时,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B公司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但在主管税务部门核查时,未能提供完备资料证明其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真实性,且在税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证实。最终,B公司被判定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企业如果存在类似情况,可参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中列明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目录,全面、准确、规范地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可以安排专人管理留存备查资料,内部人员交接时应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出现资料缺失和信息不连贯的情况,避免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唐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