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

建立多维度、长周期税收激励机制

2025年06月13日 版次:08        作者:何振华 吕明程

自2018年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中纳经贸合作不断深化,2024年,双边贸易额13.66亿美元,同比增长4.7%,其中我国出口5.33亿美元,进口8.33亿美元。中国主要向纳米比亚出口机电产品、纺织品、家具等,进口天然铀、矿产品(铅、锰、铜矿砂)等。纳米比亚的税收体系实行属地税制原则,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与关税。为激活加工制造业潜能并提升出口竞争力,纳米比亚构建了多维度、长周期的税收激励机制。

其中,获得“注册制造商”资格的企业,可享受贯穿生产全链条的财税支持: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制造业相关建筑首年可按其成本的20%抵扣应纳税额,后续10年持续享受每年8%的抵扣;在人力资源培育方面,根据《纳米比亚所得税法》第17A条“双25%”政策,经审批的员工培训计划费用和直接生产人员工资薪金,均可按25%比例加计扣除;纳米比亚将陆路运输成本纳入扶持范围,原材料及设备运输费用的25%可作加计扣除,以缓解企业供应链压力。

1995年,纳米比亚颁布《出口加工区法》。根据《出口加工区法》,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享受全链条税收豁免:从出口加工区进口和生产的货物免征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区内财产和活动有关契约免征印花税,形成“进口—生产—销售”全流程免税闭环。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加工区生产的商品原则上不得进入纳米比亚国内市场(即加工区之外的本土市场),主要供出口或转运至其他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经特别申请并获批准后,生产商可将不超过总产量30%的产品销往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市场(包括南非、博茨瓦纳、莱索托、斯威士兰)。在资质准入方面,纳米比亚设定了清晰的负面清单机制。例如,禁用违禁材料、非制造业企业不得入驻、企业须创造就业和出口收益,多维度把控出口加工区发展质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制造业激励和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均设有时效窗口,有效期至2025年底。

纳米比亚政府计划在2024财年—2025财年期间向国会提交《经济特区法案》,计划推出纳米比亚新经济特区政策,以替代即将到期的出口加工区制度。根据《经济特区法案》,经济特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2%调整为20%,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同时,发展重点将转向研发和绿色项目支持,例如研发支出抵免、可再生能源项目税收返还等,但是对传统制造业的直接补贴将会减少。相较于以“零税全免”快速吸引外资的出口加工区模式,纳米比亚经济特区政策更强调技术转移、绿色转型和社会公平,是从“单一税收减免”向“综合竞争力构建”转型的表现,旨在实现更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近年来,通过部门协作与数字化双轮驱动,纳米比亚构建起多层次的投资促进体系,旨在为投资者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纳米比亚投资促进和发展委员会专注外资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工业化和贸易部着力推动制度创新并下设投资中心,形成从宏观到微观的服务链。多部门联合运营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分散于各政府机构的商业登记、签证办理、政策咨询等服务整合为标准化模块。依托数据共享与流程再造,企业设立周期得以大幅缩短。

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纳米比亚通过部署联合国贸发会议开发的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构建起涵盖报关、物流、税务的智能贸易生态。这套系统使货物清关效率提升至区域领先的48小时通关标准,其生成的多维度贸易数据更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依托数字贸易平台的深度应用,纳米比亚实现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化签发、原产地证书在线验证等创新服务,显著提升企业跨境供应链管理效率。尤其在沃尔维斯湾经济走廊,通过将智能港区管理系统与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对接,当地正着力打造南部非洲重要的物流中转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