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冀鲁豫边区的缉私工作打击了不法商贩的走私和逃税行为,保障了边区政府财政收入,规范了边区贸易和金融秩序,也成为边区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建缉私队,严管进出口工作
抗日战争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冀鲁豫边区各县相继成立贸易局、税务局以加强贸易管理、筹集抗战经费。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河北涉县靳家会村成立,下辖太岳、冀南、冀鲁豫3个行署,边区政府所在的太行区为直辖区。自1941年秋季起,为强化对敌经济斗争,冀鲁豫边区各级贸易和税务部门相继合并为工商管理局。
为维护边区经济利益,根据不同斗争形势的需要,冀鲁豫边区制定了相应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办法及征税规则,作为货物检查、税款征收和缉私执法的依据。
比如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征收出入境税暂行条例》颁布,规定冀鲁豫边区禁止出口粮食、棉花、牲畜、火硝、枪支、子弹以及各种金属,禁止进口烟、酒、毒品、赌具、化妆用品等货物。
尽管边区颁布了相关规定,但还是有不少商贩为了牟取利益加入走私行列,加之敌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渗透,边区的缉私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1944年4月发布的《冀鲁豫区党委四地委关于工商工作的指示》中提到:“为了减少生产度荒中的物资困难,抵制外货的普遍侵入,保护阶级利益,加强缉私工作是当前的首要措施。”
冀鲁豫平原一马平川,这给边区的进出口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为打击货物走私行为,冀鲁豫边区工商部门组建武装缉私队,并发动各村民兵广泛参与缉私工作,用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检举。
1942年9月颁布的《冀鲁豫边区统一市场货币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查获没收之法币,得依没收款额提给奖金百分之十,奖励查获人和报告人。”如果走私的物款是因举报而被查获的,举报人与查获人可以平分奖金;如果没有举报人,则奖金全部归查获人。查获人是政府缉私队员的,只能获得没收款额的5%作为奖金;查获人是公务人员的,按10%领取奖金,但奖金数目超过100元的,超过部分需要归公。
对各种走私案件的处理,冀鲁豫边区也有严格规定。群众需要当地工商局发给缉私证,才有资格参与缉私检查。不管是群众还是各机关部队查获走私者和走私货物后,需将人货一起送交附近各工商局所站进行处理,工商部门按章处理,开具没收凭证和处罚文书。走私者如果是初犯且涉案金额很小、家庭贫苦的,由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按低价收买走私货物;屡教不改的走私者或涉案金额大的走私案件,均由县工商局处理。
打造严密的“缉私网”
在冀鲁豫边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地方抗日武装密切配合,民兵和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在边区打造了一张严密的“缉私网”,查处了一大批走私案件,规范了市场管理,打击了逃税行为。
1942年,有人向河南南乐县工商局秘密举报,称张果屯有一商贩从敌占区安阳贩来许多假冀南票(晋冀鲁豫边区冀南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根据这一线索,南乐县工商局和南乐县抗日武装大队迅速出击,在商贩处搜出成捆假钞,并将走私商贩和假钞交由县政府审查处理。随后假钞被销毁,贩卖假钞的不法商贩在张果屯村外被依法处决。
1943年,山东成曹县工商局成立缉私班,共有队员12人,由徐法田担任班长。缉私班与公安局的两个班组成成曹县武装工作队,队长由徐法田兼任,指导员由成曹县公安局局长冉黎春兼任。平时两单位人员各司其职,战时则集中在一起打击敌人。缉私队经常在靠近边区边境的市场检查,寻找走私线索。队员常在夜间行动,查获了大批走私物资。在缉私工作中,缉私队员倘若抓到敌伪分子,便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944年,山东定陶县工商局得到一个走私情报,有人在仿山大洼走私盘纸用于制作非法卷烟。闻此讯息,工商局长迅速带领缉私队员赶赴仿山大洼,在公路两旁埋伏。一行人等了三天三夜,终于拦住两辆走私盘纸的马车,将走私者带到蔡洼村处理。缉私队向走私者耐心讲解政策,走私者最后补缴税款1100大洋。
冀鲁豫边区的缉私斗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丰硕成果,打击了走私者的嚣张气焰。广大抗日军民在与敌人浴血奋战和斗智斗勇的过程中,构筑起一道坚强的防线,有力粉碎了敌人的经济封锁和进攻,保卫了边区的经济建设成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涉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