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中的故事
前不久,贵州省某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查办了一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案件。对该局干部蒋某某违规收受辖区管理服务对象姜某某微信红包的行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据了解,姜某某是蒋某某母亲的老乡,在通过蒋母得知蒋某某在税务部门工作后,姜某某很快同蒋某某熟络起来。
某天,蒋某某带孩子到商场购买平板电脑时与姜某某偶遇,姜某某当即表示由他出钱购买,并表示“快过节了,就当给小朋友的见面礼”。蒋某某再三推辞,没有接受姜某某的“好意”。但当晚,姜某某又给蒋某某发了6666.66元的微信红包,并表示蒋母去世时自己也没有“表示一下”,请蒋某某收下红包。“我当时想,姜某某没有请我办事,也都是熟人,一再拒绝怕他面子上过不去,人情上也说不过去。”蒋某某还是领取了红包。
然而,蒋某某在所谓“人情往来”的自我麻痹中,混淆了“公”与“私”、“亲”与“清”的界限,放松了自我要求,其行为已经触及了纪法红线。他收受红包的行为,也早已上了姜某某送礼记账的“小本本”。2024年8月,姜某某因其他案件被地方纪委监委留置,为了争取从轻处理,姜某某主动交代了给蒋某某发微信红包的情况。
“我认为自己不在业务部门工作,平时和姜某某在税务事项上没有联系,也没有为他打招呼、托关系,就把他发的红包视为正常人情往来。我在认识上就有错误。”蒋某某在接受其所在的市局党委纪检组审查调查时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金的相关规定,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最终,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他在检讨材料中反思:“姜某某之所以给我发红包,本质上还是看重自己税务干部的身份,看上去是‘礼尚往来’,实质却是‘利尚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