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海量政务数据为税收征管服务提供支撑
公共数据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好、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的特点。其中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海量的政务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税收利用价值。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完善税费数据共享机制,持续加大各层级各类外部数据获取力度,积极协调沟通,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进一步健全跨部门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月发布的数据,在总局层面,与24个部门建立“总对总”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在省级税务局层面,不少省市更是已与多达30多个外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通道。这有力推进了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政务数据共享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政务数据是税收大数据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通过集成各部门政务数据,提供涉税信息线索,完善纳税人信息画像,补充关键数据标签,能够为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提供重要支撑。
政务数据共享有助于优化税费服务。政务数据是智能预填、业务联办、精准推送等系列惠企利民服务举措的重要基础,为税务部门“一站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制度保障强化涉税政务数据共享
当前,税务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难点,尤其是在数据联通和共享方面。《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作出部署,在机制原则、体系平台、重点工作等多方面,为进一步提高涉税政务数据共享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机制原则。《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共享责任,提出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共享工作原则。
对数源部门,《条例》首次提出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等要求,意在破除“供数”环节的机制性梗阻。对需求部门,着力强化“用数”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强调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目的是打消数源部门安全顾虑。这些制度体现了责任法定、权责对称、因果联系的原则,为进一步厘清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级政务数据共享涉及工作机构职责提供了指引,也为突破涉税政务数据共享当前问题提供了保障。
体系平台。《条例》优化目录管理、强化平台支撑,强化政府部门间的系统对接,提高业务协同能力。
《条例》要求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强化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的职责,对涉税数据共享的目录编制、发布以及动态更新等提出明确要求。这将加快实现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为涉税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更全面、更清晰的数据场景和应用空间。
《条例》提出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对已建共享平台、新建共享系统整合利用提出要求,有助于提高涉税数据共享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涉税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支撑。
重点工作。《条例》加大优质数据供给、强化供需对接,为包括涉税数据在内的数据共享设计了相应的机制。
《条例》提出,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理、校核纠错及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这将推进在涉税数据利用中“以用促改”,提高相关共享数据的质量。同时,《条例》对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以及具体时限提出要求,为涉税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有助于避免各部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打太极拳”,极大提高涉税政务数据共享效率。更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要求上级政府部门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职需要,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这将更好赋能税务部门基层治理、激发税务管理创新活力。
推动形成涉税数据“大循环”
《条例》将推动涉税政务数据共享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涉税政务数据共享制度,完善现有技术体系,推动形成涉税数据内外部“大循环”。
围绕“供、需、治、用”完善涉税数据共享制度和技术体系。主动融入地方政务数据共享体系建设,完善现有制度和共享技术平台,为政务协同提供合法合规的税务数据资源,并从外部门获取税收征管和服务需要的更多共享数据。在数据治理方面,充分抓住《条例》出台的契机,紧密联系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等重要部署,推动相关数据治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和技术落实,推动税务领域行业大模型建设,提升税务数据治理能力,推动形成税收大数据利用的新格局。
推动形成涉税数据内外部的“大循环”。在现有的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数据服务和应用基础上,进一步畅通税务部门、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数据联通和共享渠道,提供更多方式、更高水平的智能化税费应用和服务。在税费管理数据内部循环的基础上,进一步面向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更大目标,构建涉税数据外部循环。面向相关行业、政府和社会管理的需求等,整合共享的涉税政务数据,建设涉税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探索打造包括涉税共享数据在内的税务可信数据空间,作为全国一体化数据流通和利用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畅通共享和良性互动,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供税收数据要素的新质生产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