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税收政策

2025年06月18日 版次:07        作者:姜新录 王骏

员工持股平台是一种让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架构设计,其核心目的是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专门设立一个中间载体,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通过该平台持有公司股权,而非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出于股权激励等考虑,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或在新三板挂牌前往往需要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合伙企业不仅能满足企业首发上市或公开转让时对股权清晰、股权稳定的要求,而且相比于公司制形式,具有法律架构灵活、控制权集中、股权管理便利、避免重复征税等优势,因此,合伙企业便成为员工持股平台最主要的形式。

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时,会涉及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持股期间,可能会取得企业派发的股息红利,合伙人将涉及所得税问题;IPO成功股票解禁后,合伙企业可能会减持股票,合伙企业层面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合伙人层面会涉及所得税。以上税务处理不仅复杂,涉及诸多税种,而且一些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较于其他持股主体,合伙税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的税收负担。

例如递延纳税,现行政策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但上述政策要求,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取得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非标的公司股权,因此无法享受上述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立即纳税。然而,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股权往往无法变现,这就使得激励对象在无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需要另行筹集资金缴税,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另外,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企业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其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应予税前列支。然而,现行税收政策对该支出的列支同样限定为企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的股权激励,而通过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该激励费用。

合伙企业在完善企业股权架构、落地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完善税收政策,在目前计税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以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允许递延纳税,即对非上市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经营所得纳税。同时,允许实施企业在税前列支该股份支付费用,以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