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水利建设基金?

2025年06月2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1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明确了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6.《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7.《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三、征收方式

经财政部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四、征收标准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第103类02款03项23目级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六、优惠政策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