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收合作平台秘书处发布《税收优惠原则》报告。报告提出的六大原则,将帮助各国政府加强税收优惠的设计、实施与评估工作。
据了解,201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建立了税收合作平台(Platform for Collaboration on Tax),旨在加强对全球税收事务的管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打击逃避税行为。
以净社会效益为核心并具有合理性
报告指出,税收优惠合理性的首要前提,在于其促进的活动能产生净社会效益。这些社会效益形式多样,包括保障税收收入、纠正市场失灵、促进技术传播、创造就业机会、扶持弱势群体、减少环境污染、加强国家安全等。不同国家因发展阶段不同,关注重点也存在差异,低收入国家更侧重创造就业,高收入国家则更关注推动创新。
税收优惠可能带来多种社会成本,其中对竞争条件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尤为关键。例如,对初创企业的税收优惠可能使成熟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导致资源转移。税收优惠会直接造成财政收入损失,只有当税收优惠产生的社会效益高于这一损失时,优惠政策才具备合理性。此外,税收优惠还可能造成竞争扭曲,增加合规成本,复杂的优惠政策会加重中小企业办税负担,降低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优惠的合理性需进行事前评估,只有当社会效益有望超过社会成本时,税收优惠才能产生净社会效益。评估过程必须具体,不能仅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等模糊目标为依据,而应明确就业增长、技术进步等可衡量的成果。即便难以精确量化,也应明确关键指标,以支持后续监测与事后评价。评估强度应与政策影响成正比,在立法层面,可要求所有税收优惠的提案附带收入预测、成本效益估算等文件,并通过多方磋商提升决策科学性。
即便税收优惠预期净效益为正,仍需考虑是否存在更优的政策工具。例如,吸引外资时基础设施等非税收因素可能更关键,环境政策中对污染征税比对清洁能源提供税收优惠可能更能通过市场机制倒逼企业减排、提升政策效率。
精准设计且兼顾防控财政与合规风险
税收优惠应该精准匹配预期社会收益,避免政策工具的滥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其他经济决策的不当干扰。例如,要促进光伏电池生产应直接补贴生产环节,而非降低增值税税率,防止政策红利流向进口环节;针对特定疫苗研发的激励需精准限定范围,而非宽泛支持整个制药行业。这种精准设计可通过边际有效税率和平均有效税率进行量化,边际有效税率降低能激励企业扩大现有活动规模,平均有效税率降低则可以引导资源向目标领域转移。
在鼓励投资方面,基于成本的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较于基于利润的税收优惠(如行业减税、免税期)更具优势。基于利润的优惠存在明显缺陷,它不一定与目标活动直接关联,易使高盈利企业获取超额利益,却难以有效支持真正需要激励的主体,还可能引发国内关联企业间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相比之下,基于成本的优惠能直接与目标活动的投入挂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支出。
为防范财政收入流失风险,税收优惠设计需防控副作用,警惕合规风险,防范企业通过“研发支出跨期调节”等手段套取优惠却未实质增加研发投入的行为。为此,可建立刚性约束,通过设定明确的终止日期,避免优惠期限过长导致的“政策黏性”,防止临时性税收优惠变相为永久化政策。同时,还可以为税收优惠设置上限,避免单一优惠过度侵蚀财政收入。
考虑国际规则与跨境影响并防止无序竞争
该原则要求税收优惠设计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同时,充分考虑跨境影响,以开放态度开展互利合作,构建兼具自主性与适应性的税收政策框架。
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受国际税收规则与他国政策的双重制约。2021年10月,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协议确定的全球最低税规则现已在多国实践,外国通过“收入纳入规则”(IIR)或“低税利润规则”(UTPR),可抵消本国低税率政策给国内跨国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关于有害税收实践的行动,都会对税收优惠的设计产生直接影响。此外,碳边境调节、清洁技术保护主义等跨境规则,也会削弱特定领域税收优惠的预期效果。因此,各国在设计本国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将国际规则纳入分析范畴,防止政策红利在跨境竞争中流失。
税收优惠常被当作国际竞争的工具,但无序竞争最终会损害共同利益。区域经济共同体可以签订协定,统一优惠标准,遏制恶性竞争。合作范围还应拓展至非税收工具,避免各国通过现金补贴、贷款担保等形式继续进行变相竞争。
税收优惠的跨境影响是双向的,大国政策可能重塑全球投资流向,小国政策也能通过产业关联或地理因素引发相关国家或邻国效仿,产生区域效应。因此,政策制定者要摒弃“本国利益至上”的思维定式,将跨境影响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性力量。
强化立法规范与体系整合
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需以财政部门审查意见为基石,确保税收制度的完整性。财政部门应拥有向议会提交税收提案的专属权力。在优惠政策设计过程中,尽管可吸纳行业部委和投资促进机构的专业建议,但核心决策权必须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中。一旦其他机构独立提议或颁布税收优惠方案,就会动摇财政部门的主导地位,破坏税收体系的稳定性。
税收优惠立法需遵循严谨的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应制定可量化、可验证的资格标准,避免主观模糊表述,杜绝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特殊优惠,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应明确规定优惠期限、赋予税务部门执法权力,并参考世界银行的相关指导,设置反滥用条款。事后严格的监督核查也必不可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偏离法治轨道。
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经由立法机构或议会批准,不能将层级较低的文件如行政命令或合同协议作为主要批准依据。如果缺乏议会监督,过度依赖非正式协议,不仅会降低纳税人对政策的确定性预期,还会加剧税收优惠领域的透明度缺失问题。
所有税收优惠条款应统一整合至税法之中,避免分散于其他立法,防止优惠政策被掩盖,从而保障税收制度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建立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高效实施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管理权应牢牢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税务部门需具备专业技术能力与配套工具,在优惠政策设计阶段深度参与,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税务部门应拥有从受惠者及第三方获取信息、向其追征税款、实施处罚等法定权力。
纳税人及时、完整地进行纳税申报是刚性要求,即便完全免税的纳税人也需如实申报,且申报内容应包含足以证明优惠资格与支持政策评估的信息。当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税务部门还需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杜绝通过不正当方式延续优惠的违规行为,必要时要追回已享受的不当优惠,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申报、虚构资格等风险。
税务部门应先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再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低风险纳税人,提供清晰及时的政策指导与协助;对于高风险纳税人,则加强审计与调查,形成有效震慑。还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等方式提高税收确定性,给予合作良好的纳税人简化监管待遇。同时,利用跨境信息共享协议及可互通互联的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并简化优惠规则,在保障政策精准透明的基础上,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
税收优惠的全流程实施、监测与评估离不开多部门协作。各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工作,确保评估所需数据完整、准确,为政策效果分析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税收优惠的效果评估和效益分析
所有税收优惠都应接受定期、公开和基于证据的事后评估,并深度融入年度预算程序。评估结果应以列表形式详细呈现,清晰标注与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处理方式存在的差异,并附上法律依据。
税式支出(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报告不能仅局限于披露总额,还需揭示税收优惠的分配去向。通过公布受益人匿名信息及享受优惠金额占比,如“最大的N个接受者占总税收支出的y%”,能够为学者的分析提供数据支撑。条件允许时,甚至可进一步列出最大受益者及优惠金额。不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必须把握好隐私保护与透明度的平衡,妥善处理敏感群体信息,让公众清晰了解公共资源的隐性流向,强化社会监督。
税收优惠立法应内置定期、可信的评估计划,评估周期需与优惠期限紧密衔接,对政策收益与成本展开全面复盘。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如学者、智库或独立顾问参与评估,能够有效弥补内部专业能力的不足。评估结果无论好坏,都需要公开,财政部门应同步公布自身观点与委托报告,确保评估全程公开透明。即使没有政策延续计划,也必须完成评估,以审慎态度管理公共资金,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盲目延续,维护税收政策的公信力。
事后评估需超越税式支出分析,重点关注税收优惠对目标活动预期结果的影响。评估过程中,需报告可衡量的政策成果,通过计算、对比或“自然实验”的方法(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通过主动控制变量开展研究的实验方法),精准衡量政策实际贡献。同时,敏锐捕捉是否产生避税机会等意外副作用,全面考量政策的成本及社会效益。
考虑到各国资源有限,评估强度应依据政策的经济与财政重要性灵活调整,优先对重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深度评估,确保评估有的放矢、科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