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也是企业所得税重要的优惠政策。近年来,很多“伪高新”被科技部门取消资格,2024年前11个月,27个省份和城市陆续发布了取消3851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受到社会关注。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严查“伪高新”,保护真高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9项收入。该风险点是比较好识别的,将企业申报表上所有应税收入相加即可,一旦低于60%,基本上可以判断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有时企业会忽略总收入的计算,低于60%而不知。另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有逻辑校验,不会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但企业填报的数据是否准确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如总收入是否为税法规定的总收入。实务中发现,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连续数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擦边”,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一项很重要的税收优惠,可以说,高新技术企业基本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年来,一大批假研发被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也相继曝光了一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违法案件。笔者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监管与高新技术企业监管应当联动。
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虚增研发费用,那么,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也可能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另一种是企业的研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从近期曝光的案件来看,这已成为核查重点,如企业的所谓研发是常规性升级,是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缺乏创新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定义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属于新的研发活动,那么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同样不属于新的研发活动。
2023年以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更大,且管理时间更长、经验更丰富,笔者建议,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加强与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对于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及时告知增值税部门,实现税种联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