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

能否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25年06月27日 版次:06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李一园

您好,我是巴西籍人士。我2024年3月1日来华,任职于宁波市某外资企业,除2024年12月14日—2025年1月13日返回巴西过圣诞假期外,其余时间一直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来华至今,我一直都在宁波市租房住。目前,我的全部收入都来源于就职的中国企业,但我的社会保险费仍在巴西缴纳。请问,我在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能否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巴西籍纳税人 阿林娜(化名)

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国内企业在用人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籍个人来华就业。在此背景下,和阿林娜一样,不少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难免会遇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困扰。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于6月底结束,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判断阿林娜能否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先需要确定,她是否为中国居民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王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据此分析,2024年全年(闰年)共366天,阿林娜1月1日—3月1日、12月14日—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不在华居住,在华居住天数为366-61-18=287(天),已超过183天,阿林娜构成中国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两项税收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选择一:

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由于已经构成中国居民个人,阿林娜可以选择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王骏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第六条明确,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阿林娜作为我国的居民个人,应就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阿林娜可以选择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来说,阿林娜在宁波市租房,从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起,即从2024年3月起,可以享受每个月1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2024年度,阿林娜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凭有效支出凭证报销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合计3万元,无符合扣除条件的“三险一金”个税。

阿林娜若选择适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则3万元津补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其2024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30000)-60000-1500×10=255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000×20%-16920=34080(元)。

选择二:

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

“作为外籍个人,阿林娜还可以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但津补贴免税优惠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同时享受。”慈溪市税务局税政二科副科长严科益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阿林娜若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则3万元津补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其2024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60000=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0×20%-16920=31080(元)。相较之下,阿林娜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更为合适。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外籍个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建议大家从自身实际出发,准确对比两种优惠的适用条件,进行合适的选择。”严科益提醒,纳税人若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随时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征纳互动服务平台或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咨询,确保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无误完成个税汇算。

华政研究院院长吴小强提醒,外籍个人或代为办理个税汇算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包括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主持人:阚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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