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二)历史沿革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利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作了修订,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明确了具体征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三、征收政策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
一是建设期间。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费规定执行。
二是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计算单位为吨或立方米)。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是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是排放废弃土、石、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征收缴费
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完成缴费。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预算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