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文章,分析了出口转内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处理,退运返销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外贸企业转内销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事项,那就是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将原为退税用途的进货凭证转变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在出口转内销过程中,哪些主体需要开具《证明》?何时开具?具体又如何开具呢?
开具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证明》的开具主体为适用出口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原本用于出口的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为内销抵扣。申请开具《证明》,是为了将已作为退税用途、不能抵扣的进货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在转内销时转变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与内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一致。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无论出口还是内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用于抵扣,在出口转内销时,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用途不变,也无须开具《证明》。综上所述,《证明》申请开具主体,是出口与内销业务对应进项税额处理不一致的外贸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
值得提醒的是,外贸企业同一张购进发票中,若部分货物用于出口、部分用于内销业务的,或者部分货物为出口可退税、部分为出口应征税的,需要就内销或出口应征税对应部分,申请开具《证明》,以实现内销或出口应征税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基于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第12列填报可抵扣税额,具体数额为购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购货数量×转内销数量。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于2025年6月初购进一批货物(总数量为200件,适用税率为13%)计入出口库存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万元,税额为26万元。这批货物实际出口120件,另外80件货物用于内销。那么,甲公司内销的80件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购货数量×转内销数量=26÷200×80=10.4(万元),甲公司需要就内销部分申请开具《证明》,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第12列填报可抵扣税额10.4万元。后续,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
开具时间
发生出口转内销业务的外贸企业,应何时开具《证明》呢?
24号公告第十条第(六)项明确,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例如,乙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在2025年5月15日发生了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货物转内销的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5万元。乙公司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即5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24号公告明确,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接上例,假设乙公司在2025年5月20日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于2025年5月23日审核通过,并开具了《证明》。乙公司在取得《证明》后,应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6月申报期,将对应的进项税额65万元按规定申报抵扣。
笔者提醒,对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开具《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明确,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外贸企业若发生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等情形,须按视同内销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时,应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等情形的,不得出具《证明》。
抵扣流程
外贸企业应特别关注《证明》作为抵扣凭证的申报操作。
具体来说,企业财务人员应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点击“新增”后,填写“发票信息”“销货信息”等内容,核对后保存;系统也支持“按发票批量生成”,勾选相应购货发票点击“确定”后进行数据补填,完成采集。接下来,企业财务人员应勾选数据并点击“数据自检”,根据系统反馈修正错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系统生成受理回执。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查看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企业财务人员可以线上下载《证明》电子版,或线下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证明》。
取得《证明》后,企业财务人员在抵扣类勾选的功能页面内,点击“更多查询”展开更多查询条件,“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是否为转内销凭证”选择“是”,“转内销证明编号”填写已开具的《证明》编号,点击“查询”后,勾选操作区将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随后,选择需要勾选的发票信息,核对勾选认证信息后点击“确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即可完成操作。
与此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本期申报抵扣的《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栏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