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保税涉及税务、环保、化学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一些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至今对环保税的计算感到陌生,对税务部门提出的风险提示感到“一头雾水”。对此,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团队(以下简称中翰环保税团队)创新推出“环保税调研式辅导”工作模式,即根据不同省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需要,与税务干部共同到企业开展调研辅导,摸清企业环保税日常管理的基本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在环保税计算方面,企业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典型案例:企业环保税未完整申报
A市W区税务部门在比对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数据时发现,一家大型央企B公司的环保税申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数据不一致,存在水污染物排放量不相符、大气污染物税目未完整申报等疑点。进一步分析发现,B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2018年开始自主申报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只采集了有排放口的税源,具体污染物为一般性粉尘、苯、甲苯和二甲苯,计算方法为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数据,采集申报的税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未采集申报应税固体废物及噪声。
由于B公司相关数据量较少,无法准确计算B公司应缴环保税额。A市W区税务部门根据环保税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将B公司的情况向区政府汇报,积极寻求区政府的支持。W区政府决定,由区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由财政、税务、生态等政府部门和中翰环保税团队专家共同组成的环保税协调工作小组,开展企业环保税调研式辅导。基于此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了B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执行报告、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危险废物转移种类及数量、环境违法及受行政处罚等信息。
突出问题:污染物数据监测不规范
协调工作组通过数据比对及现场勘察,发现B公司污染物监测及排放量计算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B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列明的大量大气有组织排放口税源信息、没有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税源信息、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信息、噪声的税源信息等都没有采集。同时,B公司不能完整提供污水在线装置的比对监测报告,且个别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开展污染物委托监测工作,违规跨月跨季度使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保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据此判断,B公司存在排放口及污染物没有采集完整的问题。
同时,由于B公司不能完整提供污水在线装置的比对监测报告,且个别月份未按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开展污染物委托监测工作,B公司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政策规定,使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物料衡算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方法。B公司可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时间,适用相关行业及系数进行计算。
其他问题:纳税申报有错误
协调工作组进一步比对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信息及B公司纳税申报表,发现B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但大气污染物排放享受减税优惠且跨月沿用数据计算排污量同时申报减税。同时,B公司申报的应税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但协调工作组现场核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实际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为总有机碳。此外,协调工作组查看了B公司危废贮存间改造环评报告,发现B公司的危废贮存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不满足环保税法中固体废物税前扣除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8〕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保税。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保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保税。由于B公司存在水污染物超标的情况,按照政策规定超标当月不得享受环保税减征政策,故B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能享受减税。此外,B公司未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而是跨月沿用大气污染物数据计算当月排污量,故不能申报减免环保税。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由于B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实际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为总有机碳,故B公司应按照总有机碳税目申报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保税。由于B公司的危废贮存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故在危废贮存间验收前的危险废物贮存环节,B公司应缴纳环保税。
最终,在协调工作组的辅导下,B公司意识到环保税申报风险,完整采集了所有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物的排放信息,对每个排放口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没有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的当量数进行了排序,申报补缴环保税及滞纳金1600余万元。
环保税融合了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财务会计等多方面内容,与以前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截然不同。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环保税就是排污费平移”“监测报告就是纳税凭证”,习惯于依赖企业环保负责人准备相关材料。中翰环保税团队建议B公司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在申报缴纳环保税时,由B公司财务人员与环保负责人配合完成。同时,B公司财务人员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配套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纳税凭证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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