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了解到,自今年1月起,该局在厦门市同安区试点实施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快速处理解决纳税信用异议事项,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纳税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该项机制试点实施后,截至目前,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已通过召开会商会议及时解决纳税信用异议20余起,信用异议解决时间与之前相比提速50%。据了解,相关纳税人对信用评价结果均未再提出异议。
应需而生:构建信用异议处理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纳税信用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纳税人也因此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吴江生介绍说,该局在纳税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涉税业务情况复杂、征纳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有时纳税人会对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如不及时回应和解决,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征纳关系和谐,也会损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为了提高纳税信用异议解决效率,在厦门市税务局支持下,纳税服务部门对以往发生的纳税信用异议事项进行总结分析,并联合法制、税政、征管等部门就纳税信用异议产生的原因、如何快速响应纳税人意见进行了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决定探索建立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并在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先行先试,为全市范围内应用推广积累经验。”吴江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保障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管理目的,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牵头组建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各处室、各区局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纳税信用异议解决分级会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时,该局采取分级会商的处理方式,并对分级会商类别、会商流程、结果应用和监督保障等方面工作进行规范,以确保纳税信用异议受理、会商解决、效果跟踪等工作顺利开展。
据了解,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信用异议的类型、影响大小、处置难度等因素,确定了简易会商、专班会商和专题会商三种会商处理方式。其中,简易会商方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指标适用适当,经信用修复、复评后企业信用等级未提升,其对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由税源管理科(所)通过简易会商方式处理,重点检查信用修复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等,有关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意见。
专班会商方式,主要针对事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以及纳税人诉求为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等情况。《指引》明确,此类异议,由法制、税政、纳服和税源管理科(所)组建信用管理专班进行会商处理,针对相关企业的情况、扣分事项涉及的政策规定和评价指标适用是否准确,以及评价结果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重点讨论,会商部门研讨形成会商意见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审查,并向相关纳税人出具书面意见。
针对纳税信用异议涉及多个税务管理部门甚至外单位、情况复杂,以及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可能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影响等情况。《指引》明确,由信用管理专班成员预审相关信用复核材料,随后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对信用评价异议产生原因、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法规依据是否适当、工作流程是否规范,以及评价结果是否准确等进行会商评议。最终形成由全体与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审查,并向存在异议纳税人出具书面意见。
在建立纳税信用异议会商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厦门市税务局还配套制定了结果反馈和应用制度,规定在纳税信用异议解决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规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等级、违反信用评价规定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被予以追责。同时,为加强信用异议处理结果应用,该局还建立了纳税信用异议解决案例库,收集典型异议事项和异议解决典型案例,通过归纳各类异议问题、总结处理经验,为不断提升纳税信用管理水平和异议处理能力奠定基础。
回应关切:集体会商解决信用评价难题
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在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实施后,由于对信用评价异议事项可迅速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分级组织法制、税政等多个部门开展针对性会商处理,因此该局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效率显著提高,有效维护了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更为信服,同时也为相关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重获发展动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不久前,同安区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在分析行业信息时,发现H医疗用品公司存在疑点数据,税务人员经过实地调查评估了解到,该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少记了部分营业收入。企业按照税务人员评估意见,更正申报了漏记的营业收入,并按期足额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由于该企业接受纳税评估后,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因此,信用评价部门只对其进行了评价指标扣分,企业信用等级仍为B级。
此后,该企业增强了涉税风险防范意识,财务人员在对当年核算资料和涉税业务进行自查时,发现之前月份存在少计营业外收入情况,于是自行做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企业申报信息提交到征管系统后,纳税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该企业的第二次更正申报信息,判定存在“逾期缴纳评估税款、滞纳金行为”。因此,系统根据纳税信用评定规则,将该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判定为D级。电子税务局在向企业推送信用降级信息的同时,提示企业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该企业对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推送的信用级别判定信息提出异议,向税务人员表示“企业已按照税务机关评估意见,按期足额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未存在逾期未缴税款行为”。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由于该企业涉税事项复杂,并涉及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等级诉求,于是,同安区税务局组织由法制、税政、纳服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信用管理专班召开会商会议。参会人员对该企业情况进行研讨后认为,之所以会出现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直接判D”的情况,是由于为加强评估企业的后续管理,征管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报表有预警规则“已被评估调整过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果相关企业有再次更正信息和补缴税款行为”,系统会自动认定“企业有逾期缴纳评估税款行为”。因此,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征管系统的这个判定信息,结合信用评定规则,自动将该企业信用级别降为D级。
参加会商人员认为,H医疗用品公司这种情况,属于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采集企业指标与企业实际更正申报行为存在差异的情况。经核实,该企业并不存在“逾期缴纳评估税款、滞纳金行为”。因此,会商会议最终明确,该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不应降为D级,应仍为B级。随后,纳税信用管理部门迅速落实会商意见,为企业及时恢复信用级别。
相对于H医疗用品公司,同安区税务局在为K食品公司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时,面临的情况则更为复杂。
K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管理人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K食品公司向法院递交《企业重整计划》,并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重整。最终法院经审查后确定企业重整计划完成,依法终止了企业破产程序。
完成重整前,由于企业曾存在欠缴税款情况,因此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判定为D级。K食品公司完成重整后,想要恢复生产经营业务,于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
税务人员在为该企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时,发现征管系统提示,该企业虽然缴清了未缴税款,但仍有部分滞纳金欠缴,因此该企业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企业对此提出异议,K食品公司认为,目前企业破产重整已完成,在重整计划完成前,企业已按照债务比例,清偿欠缴税款和部分滞纳金,剩余部分滞纳金企业无力清偿。按照法院批准的《企业重整计划》,以及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企业完成重整后,不再承担相关债务清偿责任。重整后的K食品公司,不存在欠缴税务机关滞纳金情况。因此,向同安区税务局再次提请进行信用修复,并提供《企业重整计划》和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资料。
由于该企业情况十分复杂,相关信用异议内容除涉及税务机关多个部门外,还涉及外部单位,因此同安区税务局迅速启动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经核实,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属实,企业重整前已按比例清缴欠缴税款和部分滞纳金,无力清偿的部分滞纳金,按照法院审核批准的重整计划已予以减免。
同安区税务局组织法制、税政、纳服等部门人员会同公职律师一起对此进行专题会商。
与会人员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同时,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企业破产法、法院批准的《企业重整计划》,以及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K食品公司已完成企业重整,其不再承担剩余未缴滞纳金的清偿责任。
因此,会商会议最终出具会商意见:破产重整后的K食品公司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以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随后,同安区税务局信用管理部门帮助该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目前,该企业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凝聚合力:促进信用管理效能提升
“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后,我觉得信用异议的解决质效明显提升。”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张恒介绍说,“在分级会商框架下,法制、税政、纳服等多部门骨干组成的专业团队,针对纳税人提出的信用评价异议,结合企业涉税事项、信用状态、评价结果等对信用异议产生的原因、评价结果的法规依据、评价程序等进行综合分析,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得出异议处理结论,并且向相关纳税人详细说明信用异议处理的相关流程、会商内容和结果。” (下转B2版)
(上接B1版)
张恒表示,由于整个处理过程公开、客观、专业,最终的信用评价结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纳税人因此均接受了最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未再表示异议。这不仅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记者了解到,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在同安区税务局试点实施后,增强了该局纳税信用管理疑难事项的应对和处理能力,并因此促进了纳税信用管理水平提升。
同安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叶金城向记者表示:“在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管理系统会根据企业的相关涉税数据,依照信用评价体系指标自动提供校验结果。但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涉税业务存在差异等原因,有时部分企业的涉税行为判定、信用评价指标适用等方面仍需税务人员在信用评定时进行人工判别。建立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后,最终的信用评价结论,是法制、税政等部门集体会商的结果,在法律依据适用、指标选择等方面更为客观和专业,可及时修正系统和人工判别所产生的偏差,既快速解决了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信用管理水平,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厦门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总结纳税信用异议处理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征管服务实际,有关部门将继续对该机制的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完善,并将信用异议处理典型案例纳入案例库中,为今后纳税信用异议处理工作提供参考借鉴。下一步,厦门税务将根据试点实施效果,择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该项措施,以持续提升厦门税务纳税信用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管理、服务能力,助力企业成长,为促进厦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