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评析
这是一起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监管、成功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所得税款的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单笔税额高,以及交易方不在我国境内等特点,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结合本案的税收核查实践,税务机关应根据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建立外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本案的案源线索源自外资企业登记信息突然“大变更”,税务人员关注企业这一异常变化,深挖线索,发现其境外控股企业母公司易主的情况,及时采取征管措施,最终确保股权交易税款全额入库。为及时获知辖区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掌握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监管主动权,税务机关应建立外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在加大外资企业境外股东投资、并购等经营动态信息采集力度的同时,须加强辖区外资企业走访和业务辅导等工作,掌握企业架构、股份构成和生产运营等信息,并实施针对性动态分析管理。如果发现外资企业出现股东结构变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经营模式转变等情况时,应迅速跟进,核查外资企业的境外控股企业或境外控股企业的母公司是否有股权交易行为,以便及时采取征管措施追征税款。
构建跨境税款追缴联动机制。为确保相关非居民企业能够如期履行纳税义务,就其转让来源于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所得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与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优化跨境税款追缴联动机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涉案非居民企业存在拒不缴纳税款情形,并且其在我国境内有其他经营项目、收入来源或设立有其他经营机构等,依托跨境税款追缴联动机制,在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下,通过强化资金出境审核联动等工作,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取的其他收入中追缴税款,以防止税款流失。本案中,在涉案企业拒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正是由于税务机关可依法从其在我国境内获取的其他收入中追缴税款,涉案企业最终迫于压力,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