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执法和监管基础

2025年07月02日 版次:05        作者:葛玉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夯实税费服务、执法和监管基础,是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重要举措。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升级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经营主体的税费合规提供了新遵循,将持续推动完善“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工作格局。

《办法》的主要亮点

拓展信用评价范围。落实“税费皆重”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的、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在评价范围上,不仅包括各类企业,还允许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自愿申请纳入,实现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覆盖。

优化信用评价规则。比如,考虑到社保费缴纳存在地域差异,社保费合规也非“一日之功”,《办法》尊重客观实际,优化起评分规则,明确“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了容错空间。再如,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又如,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规定,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完善,经营主体因留抵税额未抵减完或享受加计抵减导致连续几个月应纳税额为0属于正常情况,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诚信经营主体。

完善信用修复标准。为促进经营主体税费合规,《办法》进一步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一是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只要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就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以鼓励企业尽早纠正。二是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三是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解决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鼓励企业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四是细化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信用修复“等待”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这也与国办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相呼应,共同促进经营主体守信合规。

《办法》的积极意义

促进经营主体税费合规。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第三方涉税服务行业的业务内容作了清晰界定,一个重要变化是将“税收筹划”调整为“税务合规计划”,这意味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要从过去侧重帮助经营主体节税转变为做好税务合规引导与服务。那么,如何评价经营主体税务合规就显得尤为重要,《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帮助企业检视自身税费行为,提升税费合规水平。

助力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在“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工作格局下,税费信用评价结果将成为加强日常税费管理、深化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执法和监管基础,是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重要举措。

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将在投融资、供应链等领域产生外部效应,对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共识。考虑到少数经营主体可能对社保费等纳入评价范围不理解的情况,应加强政策宣讲,创新宣传方式,使经营主体更新认知、理解规则、形成共识。

经营主体要对标对表,提升税费合规水平。对于已被评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来说,应特别关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评价指标,做好合规管理;对于轻微失信或直接判D级的失信主体来说,应积极主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卸下担子,重新出发。

从实际出发,刚柔并济执行和落实《办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充分就业、营商环境优化等因素,执行和落实《办法》不能简单粗暴,像“首违不罚”的规定不应当影响信用评价,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作者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副教授、应用经济系主任,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