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税收支持作用 促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

2025年07月02日 版次:06        作者:赵妤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同时提出,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

为此,笔者借鉴税收鼓励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国际经验,并提出税收政策应进一步支持先进制造业中小企业创新、推进产学研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建议。

税收鼓励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国际经验

在优惠方式上,税收抵免促进重点领域创新。一是促进半导体产业创新。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规定,企业用于制造半导体或半导体设备的设施投资,可享受投资额25%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二是促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创新。2024年6月起,日本电动汽车(包括储能电池)、绿色钢铁(不使用化石燃料制造的钢铁)、绿色化学(由植物和回收废物制成的化学品)、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战略性领域企业,最高可享受4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4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新。美国早在1998年就开始对“新基建”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实行免税,2015年美国众议院提交了《永久互联网免税法案》,永久性禁止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接入征收任何附加税收。2024年10月,马来西亚规定企业购买和安装特定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或者开发计算机软件产生的相关费用成本,可申请企业所得税40%的初始免税额和20%的年度免税额。2024年起,卢森堡企业在数字化转型、生态和能源转型期间发生的投资与运营支出的18%可以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在优惠主体上,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享受更高的税收优惠。一是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英国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30%加计扣除,新成立的企业也可放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直接申请合格研发支出24%的现金返还,无需等到盈利。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中小企业研发抵免率均高于大型企业。2024年4月,俄罗斯规定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对小型科技公司创新项目进行投资,投资企业最高可享受投资额10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二是直接减免企业税收。韩国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日本对研发费用符合条件且创业年限在5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减征6%的企业所得税。美国减半征收持有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份的资本收益税。法国则直接取消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附加税。

在征收税率上,通过低税率鼓励科技成果转让。一是鼓励企业技术转让。如英国为鼓励知识产权商业化,实行“专利盒”制度,企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英国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25%。比利时对企业通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产生的收入实施3.75%的优惠税率,远低于其一般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二是鼓励个人技术转让。如美国规定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技术(如专利权)转让所得可以视为长期资本利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税率比同等级别普通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低10%—20%。德国规定,对满足持有期要求的个人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创新方式上,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为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芬兰规定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企业内部自行研发,外包研发费用不允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香港规定具备资格的知识产权须由企业自主研发,若研发过程涉及收购其他知识产权或外购部分研发活动,需要按比例减少享受5%特惠税率的利润额度。为了激励企业境内研发,英国规定从2023年4月起,取消公司用海外研发费用申请研发税收抵免,并特别强调研发税收抵免仅限于英国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澳大利亚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对于符合“专利盒”制度标准且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专利研发的企业,其直接归属于相关专利的收入可享受17%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远低于其一般为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进一步优化鼓励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借鉴国际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优化我国鼓励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简化税收支持政策执行机制。对已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及国家级产学研项目(如工信部“揭榜挂帅”项目),可考虑实行备案制,减少审批环节,使其快速获得税收优惠享受资格。适当延长税收优惠周期,将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与高新资质有效期对齐(最长3年),替代现行年度审批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科技、税务、工信等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例如,税务部门可与知识产权局联动,实时监控企业专利转化率,定期淘汰“伪高新、伪研发”企业。此外,应进一步加大对“卡脖子”技术研发的税收支持,精准锁定核心技术领域,分层设计优惠方案。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扶持力度。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创新风险高,建议给予其更高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企业规模越小扣除比例越高,特别是对尚未盈利的初创企业,高扣除比例对促进其创新尤为重要。同时,建议延长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相关亏损的税前结转弥补年限。这对于前期研发投入巨大、暂时亏损的初创科技企业是强有力的支持,帮助其在未来盈利时充分抵扣过去的研发投入。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目前,我国部分企业依赖境外母公司的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动力不足。一方面,应加大对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企业的反避税调查,防止其通过转移支付侵蚀我国税基;另一方面,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研发。

支持产学研融合及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面向产业需求共同开展科研攻关,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形成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通过税收政策降低联合研发的成本和风险,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人才的双向流动。建议参考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参与企业研发的高校教师,其所得若按劳务报酬计税,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科研人员驻校期间薪资,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加大对产学研联合孵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支持力度,允许高校以技术入股衍生企业时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等。

(作者单位: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