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机关执法文书法制审核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个别基层税务干部因法治意识淡薄,在文书填写、适用文书种类、送达时限及方式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可能造成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和应对司法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有的涉税案件只因一个执法文书的程序瑕疵导致最终败诉,损害了税收执法的权威性和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在下达税收执法文书之前进行法制审核尤为重要。
税收执法文书法制审核主要围绕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展开。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内容及格式;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重大执法决定,需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和社会影响;审核文书中是否明确告知纳税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以及救济途径。通过以上审核,确保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合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从源头防范执法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的实践显示,通过严格的法制审核,执法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了显著改善,降低了执法风险。法制审核对执法文书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避免因执法不规范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风险。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经过法制审核的把关,能够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减少执法错误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负面影响,也有利于消除税务干部因工作不到位受处罚的担忧。
结合实践,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法文书法制审核工作。
一是明确审核范围和重点。将所有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执法文书纳入审核范围,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同时,对于一些常规性但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文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
二是完善审核流程和机制。制定严格的审核流程,一般来说,承办部门应在执法文书拟制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相关文书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文书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承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说明。承办部门补正后,下发由法制部门掌握的执法文书编号,最终形成合法合规文书并送达。
执法文书编号是法制审核的“牛鼻子”,在未形成合法合规文书前,法制部门不能下发文书编号给承办部门,以做到源头管控文书下达。同时,加强法制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承办人员进行交流,了解执法的背景和具体情况,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问题,可组织相关业务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进行集体研讨,确保审核意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加强审核人才队伍建设。选拔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队伍中,确保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根据税收执法业务量的增长和执法文书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审核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求。定期组织审核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培训内容应涵盖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学理论、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审核技巧等方面,使审核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审核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