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货物税诞生的见证

2025年07月07日 版次:08        作者:张毅 李杰 岭之南

在陕西省定边县的陕甘宁边区红色税史馆内,陈列着一件看似普通却承载着重要意义的展品——一份手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的草案。

1940年,抗日战争正处于战略相持阶段,陕甘宁边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外援断绝,内部经济凋敝,财政压力巨大。如何保障陕甘宁边区军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成为边区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

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标志着陕甘宁边区的货物税制度正式确立。这既为陕甘宁边区税收提供了坚实保障,又为后续的税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对货物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以及相关奖惩办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主要包括产地税、消费税、过境货物查验手续费3种,征收范围涵盖食盐、皮毛、药材、烟酒等多种商品,计税依据则因商品种类和性质有所差异。比如,食盐是陕甘宁边区的特产,以“驮”为单位征收购运食盐产地税,根据驮运工具的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以骆驼购运食盐,每驮征收6元法币(陕甘宁边区的法定货币);以马、牛、骡购运食盐,每驮征收4.5元法币;以驴购运食盐,每驮征收3元法币;以车辆购运者,则按驴驮的税率换算后进行征收。烟酒则按价格的10%征收消费税。非陕甘宁边区产出或销售的食盐、皮毛、药材、烟酒等在经过陕甘宁边区时,需要缴纳过境货物查验手续费。过境食盐税率与购运食盐产地税税率相同,过境皮毛、药材按价格的2%征收,过境烟酒按价格的4%征收。

此外,《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明确的税务稽查奖惩办法。

比如,陕甘宁边区的税务机关查验到税票与货物不符或未纳税者,按情节轻重,要责令其照章缴纳税费,并处以税费1倍—5倍的罚金。而查获偷税的税务工作人员及群众,可以获得罚金5%—10%的奖励。

1940年—1944年,《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条目内容不断完善。通过合理调整税率和征收范围,陕甘宁边区的货物贸易更加畅通,税收收入也大幅增加。据统计,1941年陕甘宁边区的货物税收入为34.96万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43.4%;1942年货物税收入增长至289.43万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75.8%。货物税自1940年征收以来,很快就成为陕甘宁边区的主力税种,为边区克服财政困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