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味儿”的民国验契制度

2025年07月07日 版次:08        作者:胡宏 刘文竹 安瑞文

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税文化博物馆,收藏着一份1928年6月30日绩溪县政府的验契布告。布告中记载了一起民间产权纠纷案:在绩溪县村民李花仂与郑焕章的山地资源产权诉讼中,郑焕章因契执照(买卖不动产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书)未通过1914年的验契程序,被法院判定败诉。

布告中的案例不仅反映了民国政府对土地产权的严苛管理,更折射出当时税收制度被用于敛财的乱象。

政权更迭催生产权确认需求

何为“验契”?这要从契税制度说起。我国历史上的契税制度最早出现于‌东晋时期,是由政府对民间签订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契约课征税收的制度,是不动产买卖制度的组成部分。

徽州山多地少,土地是百姓的命根子,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意识普遍较强。清代,徽州商业发达,土地买卖都会立契为证,民间订立的契约称作白契或草契。待缴纳契税并加盖官印或粘贴契尾后,白契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赤契,这种方式在民国时期被称为“税契”,与现在的契税缴纳方式类似。

民国初期政权更迭,如何确认清朝遗留的不动产产权成为新政府的难题。徽州税文化博物馆收藏的另一份文书《乾隆十三年歙县朱观瑞卖地所附民国三年契执照及民国十七年验契纸》附列的《验契简则》中规定:“凡划一契纸章程施行以前成立之不动产契纸,无论已税未税,均应一律呈验。”其中的“契纸章程”,指的是1914年民国政府为规范不动产权属转移税收管理而颁布的《契税条例》。对于在此之前进行的不动产买卖,民国政府试图通过集中查验、重新注册的方式完成产权过渡,这种方式就叫作验契。

验契不是免费的。《验契简则》中规定“每给新契一张收价一元,注册费一角”,并明确“未经呈验之契于诉讼时不能成为证据”,进一步提高了验契的权威性,这一规定也是导致布告中郑焕章败诉的主要原因。

确权举措演变为敛财工具

通常来说,‌产权确认是一次性的‌。但从上述文书资料看,民国的验契行为并非如此。

比如,朱观瑞卖地的契执照本身经过1914年的验契,又附有1928年的验契纸,说明不止一次进行过验契。此外,1928年的验契纸上所附的《摘录条例》中还有“自(民国)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国)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为部令验契之期,各契呈验后产权便可确定”的规定,这说明此次验契于1928年2月结束,但结合开头提到的验契布告可知,绩溪县政府在1928年6月30日又发布了验契布告。种种迹象似乎表明,民国的验契制度已从最初的产权过渡确认措施逐渐演变为常态化的政府敛财增收手段。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另一份徽州文书中找到验证。

收藏于黄山学院的文书《民国十七年五月祁门县长朱振声印发“验契印收”》记载:“省政府令,催解摊派四五六月验契价款各万元,以充北伐经费等因。”1928年,正值国民革命军北伐,此后又经历了军阀混战,民国政府军费开支剧增,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验契等方式筹措资金,于是产权确权举措成了敛财工具。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法》,推行现代登记制度,验契活动逐步废止。

是“体恤民情”还是“别有用心”

值得一提的是,绩溪县政府的验契布告也并非毫无可取之处,比如考虑到农忙时期,验契的期限可以延长。验契布告写道:“验契期限,瞬又届满。现值农忙,乡民未能如期投验,自应体恤,业经会同,呈请继续展限三个月。”政府考虑到农忙时节乡民未能及时验契,决定延期验契。此外,布告也并没有简单粗暴地催促验契缴税,而是巧妙地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以郑焕章因未验契而败诉的案例,达到“以案示警”的效果。

从内容上看,绩溪县政府的验契布告是一份通过案例形式说明依法履行验契义务重要性的文书,具有一定的普法借鉴价值。政府用实际案例来进行税收制度宣传,属于“谁执法谁普法”,能够提升民众的税法遵从度。但因文书背后藏着国民政府敛财的实际动机,从实质上看是落后的。

验契制度只是契税制度历史中的一段“小插曲”,但它的“变味儿”警示我们,税收唯有以民为本,方能助力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