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较好发挥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反映出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税务干部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应转变工作思路,主动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提升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反映的执法风险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税务执法部门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成为影响执法和办案质量的主要因素,少数执法部门在取证中不同程度存在证据不充分、单一证据定案、间接证据定案等问题,特别是对虚开发票案件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物流、资金流等主要证据收集不完整,证据来源未经充分调查,进而影响证据证明力等问题。有的执法部门认定违法的主要事实不清。例如,在宁夏某危化品运输公司虚开发票案中,执法部门仅检查了企业购进环节接受虚开发票情况,未对企业销售进行检查取证,造成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误。对宁夏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认定,执法部门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即作出处理决定,证据不充分。
税务执法依据适用有误。纳税人更多关注税收实体权益,特别是社保费征缴、税务行政处罚及税款征收的合法性等实体性问题,有的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适用的政策依据把握不准,错误适用了政策。
税务执法程序不太恰当。有的税务部门在执法中仍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不规范,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等。例如,对宁夏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市级税务局重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遗漏了补税处理,未依据重案审理委员会意见出具处理决定书,程序不当。同时,复议过程中发现一些执法瑕疵,如执法文书不规范,延期检查手续不符合规定,处罚告知程序、听证程序不规范,文书送达只盖章送达人未签字等问题。
不同地区类案处理不够一致。实际工作中,不同地区税务执法部门在处理相同税费业务问题时处理不同,特别是稽查案件,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各级执法部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执法文书,但在制作过程中,由于部分执法文书未经认真审核,发生数据错误。执法文书的不严谨,不仅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
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税务执法应注重正确适用法律。要注意把握法律之间的关系,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做到法律条文要用准。执法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确保证据链完整,不能仅凭单一证据定案,应尽职尽责地用好法律规定的调查手段,把案件查深查透,用证据说话,把案件办成“铁案”,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要厘清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缴费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各主体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规范征缴工作流程,减少征缴过程中的执法风险。依法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期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对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立即整改。税务执法人员应加强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税费征收等问题及时研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规避执法风险。
税务执法应注重程序合法。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直接影响税务执法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税务部门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不仅要在形式上把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做到,而且要在实质上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让整个执法过程经得起检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程序正当角度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职责,也要尽可能履行。主管税务部门特别要注重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执法权限的合法使用,既要敢用,也要善用、会用,同时正确使用执法文书。稽查部门要严控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杜绝长期不查案、到期不结案、执法不规范等情况。
税务执法应注重尽责执法。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是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关键。要落实好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定期开展税务执法人员全员轮训,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大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解力度,通过召开协调会、调解会、面对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研判,深入了解纳税人的诉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努力促成调解或和解,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降低征纳双方争议解决成本,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通报税务执法问题,明确工作要求,持续规范执法,达到“当下抓、长久治”的警示效果。同时,税务执法人员要做好与复议机关的沟通,积极化解涉税争议,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在税务部门内部,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