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

2025年07月15日 版次:07        作者:罗亚苍

7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税务合规作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应精准把握有关规定,促进税收征管。

今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新规)开始施行。市场主体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前置事项,笔者认为,这个旨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部门规章与税务工作息息相关,税务人员应精准把握该规定的内容尤其是涉税条款,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辅导,有关管理和服务机制也应完善,以充分发挥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

登记新规丰富了前置管理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税务部门重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是其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也是税务部门进行有关前置管理的基础事项。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指出,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市场主体登记效力和登记形式予以明确,即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这些规定不断丰富了个体工商户前置管理依据。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登记新规,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该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置监管涉税事项提供了直接依据,为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监管和服务提供了参照适用规定,也为部门联合促进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拓展了制度基础。

登记新规健全了配套管理制度机制

登记新规从多方面健全了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机制。

进一步健全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在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基础上出台的登记新规,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更为完善。

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机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新规区分网络和实体经营等不同经营形式对登记管辖机关予以细化,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明确“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这些规定为登记地其他行政机关依职权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前置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进一步规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如明确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记载在营业执照上。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外从事经营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规范经营场所登记,可以有效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生产经营和接受行政监管服务。

进一步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要求。如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以及仅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再如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有关加强变更登记管理,为强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动态监管提供了前提。

进一步严格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税务合规前提条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是其以经营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准入条件,也是其被纳入税收管理的前置措施。登记新规严格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税务合规前提条件: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登记新规同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变更登记为企业和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申请材料之一。还设定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情况推送机制,即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这些规定为强化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联动执法提供了制度支撑。

有针对性地优化税收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从几个方面优化税收管理。

强化从制度层面促进共治。协同共治规范发展需要制度支持和保障,可以从制度上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实体和网络经营活动相区分的登记管理规则,明确与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相适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职责,完善有关管理流程,加强对网络兼营和仅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履行税法义务,认真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促进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建设,扩大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和变更等登记管理信息、动态监测数据信息、市场主体管理信用信息,依托技术手段建立多维度分析监测模型,用于重点税源监控、税收经济分析和税务风险应对。

深化联动执法。一方面,及时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设立登记信息纳入税务管理,将有关变更信息作为税务风险应对重点,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税务处罚执行情况和清税证明,在10日内处理完毕简易注销中的涉税问题。另一方面,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新规明确“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税务部门可建立与经营异常目录及另册管理相衔接的税务管理措施,拓展部门间执法管理信用信息运用,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宣传辅导。税务部门在信息对接、资料传递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迁移提供便利的同时,可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登记新规,同时切实为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确保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应享尽享税费政策红利,引导其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健康发展。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