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5年07月18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5.《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三、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四、计费方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其中,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预算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缴入中央或地方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第103类02款17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六、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