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0年,*ST九有公告披露,其无偿受让自然人张东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交易金额为6397.32万元。*ST九有将受赠股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该金额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实际上,2024年亳州中院生效判决(2024)皖16民终1347号显示,亳州纵翔由自然人李明实际出资成立,自然人张东旗仅为亳州纵翔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同时,自然人李明为*ST九有的前实控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交易实质为*ST九有关联方自然人李明对上市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虚增2020年营业外收入6397.32万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97.32万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ST九有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850万元;对*ST九有前实控人李明警告并罚款1500万元,同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8名责任人分别处以50万元—300万元罚款,其中2名责任人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无偿赠与为何构成关联交易?
本案例中,亳州纵翔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为自然人李明,自然人张东旗仅为名义股东,即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捐赠行为的交易实质,为自然人李明无偿向*ST九有赠与其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明确,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据此,自然人李明同时控制亳州纵翔和*ST九有两个公司,自然人李明为亳州纵翔、*ST九有的关联方。自然人李明将其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无偿捐赠给*ST九有,构成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交易涉及自然人李明与其关联方*ST九之间的业务往来,会触发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入价格公允性的审核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虽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披露的交易价格为6397.32万元,但税收上是否能以此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还需对相关交易资料进一步核实。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上述交易价格不公允,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受赠股权为何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市公司接受股权捐赠,分为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接受非关联方的股权捐赠,上市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当其接受的捐赠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即确认为捐赠收入,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的股权捐赠。由于捐赠行为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发生的,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因此,上市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在上市公司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行为时,认定该行为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将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即确认为资本性投入,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ST九有接受其实际控制人李明的股权捐赠行为,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发生的,且捐赠行为属于无偿捐赠,*ST九有能够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应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李明对*ST九有的资本性投入,*ST九有应将受赠股权计入资本公积。案例中,*ST九有错误地将受赠股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仅导致会计差错,还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ST九有若将受赠股权计入资本公积,并且满足29号公告的上述规定,则属于*ST九有正常接受股东李明的股权投资行为,无须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但案例中,*ST九有将受赠股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照29号公告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将受赠股权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无论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按收入处理,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笔者提醒,计税基础的确定直接影响未来股权转让、处置时成本扣除的金额,进而影响未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计税基础。
“名股实地”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本案中,标的公司亳州纵翔名下持有179套位于安徽阜阳的商业房地产。如果这些房产构成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或核心资产,且该公司并无实质性的其他经营业务(如公告所称直播、秀场运营等业务),那么自然人李明无偿向关联方*ST九有捐赠其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可能被税务机关“穿透”认定为转让房地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等明确,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即“名股实地”),如果实质上构成房地产交易,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笔者提醒,股权转让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若标的公司的核心资产为不动产,还须谨慎评估“名股实地”穿透风险,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意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