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传翠)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此前政策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公告》同时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不征收消费税。
根据2016年《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