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依托税务司法协作共治机制,及时依法对一笔自然人借贷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4万余元。
前不久,贺女士因借贷纠纷将借贷人诉至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借贷人偿还贺女士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70余万元。近日,贺女士接到税务部门提醒,被告知需要就借款利息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又不是工资所得,是我好不容易通过诉讼才拿到的自己的钱,为什么还要缴税?”贺某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感到不解。
“您别着急,请听我给您解释。”税务人员安抚贺女士后,向其说明并不是只有工资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贺女士取得的借款利息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进一步讲解和沟通,贺女士明白了有关法律规定,表示其之前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当天,贺女士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在税务人员指导下,按规定对其借款利息所得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税务司法协作共治机制,实现涉税司法案件与涉税监管的全流程联动,也就是法院在办理财产执行、资产处置等案件时,同步依法向税务部门共享关键涉税信息。税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对潜在的涉税事项进行前置梳理,形成“司法审判—税务监管”链条。上述案件征收的税款,是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通过税务司法协作共治机制及时征收的第一笔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款。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鑫表示:“我们局将根据征管需要,继续拓展‘税务+’协作领域,加大协作力度,构建税收征管规范有力、法律监督及时有效的税收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