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艺人来华演出,回国可申请税收抵免

2025年07月25日 版次:06        作者:胡蕾 麻晓璇

近年来,一些外籍艺人或组合纷纷来华举办演唱会,如爱尔兰流行演唱组合Westlife(西城男孩)举办内地巡回演唱会,美国歌手玛丽亚·凯莉在深圳开启亚洲巡演首站,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也在我国多地开唱,吸引了大量观众……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籍艺人无论是否为中国居民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开唱并取得收入,都应就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但是,外籍艺人具体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其是否具有中国居民个人身份,分情形讨论。

通常情况下,外籍艺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营业性演出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外籍艺人如果为中国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要并入综合所得,由支付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一般来说,外籍艺人来华演出,通常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即为非居民个人,上述所得需要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外籍艺人约翰(化名)在深圳举办商业演唱会,在中国境内短暂停留一周,获得劳务报酬所得1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这项所得按照规定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4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160。那么,约翰应在我国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0×(1-20%)×45%-15160=344840(元)。

外籍艺人不仅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应按照其所在国(地区)相关规定纳税,此时可能会出现同一笔收入在两个国家(地区)均缴纳税款的情况。为避免这类问题,外籍艺人可通过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举例来说,假设欧洲M国歌手艾玛(化名)在中国境内举办商业演唱会,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属于中国非居民个人,其个人所得涉及双重征税。根据中国政府和M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对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直接缴纳或扣缴的中国税收,允许在计算M国税收中抵免(须为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同时,根据M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M国居民个人各类收入所得适用40%的标准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境外缴纳的税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实行直接抵免。因此,艾玛来华商演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M国税收中限额抵免。

假设艾玛2024年全年取得M国N经纪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419万元),其中12.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04.75万元)是在中国演出的收入,37.5万欧元是在M国演出的收入。在不考虑M国各项扣除减免和速算扣除数等因素的情况下,艾玛抵免前在M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40%=200000(欧元);已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47500×(1-20%)×45%-15160=361940(元),约合43191欧元。

艾玛在M国的抵免限额为200000×125000÷500000=50000(欧元)。艾玛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其在M国的抵免限额,可以按实际缴纳税款全额抵免。因此,抵免后艾玛在M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43191=156809(欧元)。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已与全球110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籍艺人来华演出前,可以提前了解中国与居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外籍艺人来华演出后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在中国依法依规通过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等方式,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外籍艺人需要妥善保管由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便回国顺利申请税收抵免。

(本期栏目稿件由深圳记者站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