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2024年,科创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金额达到1681亿元,同比增长6.4%,是2024年归母净利润475亿元的3倍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中位数为12.6%。科创板上市公司研发人员约24万人,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约30%。三成科创板公司的产品或在研项目在行业内具有首创性,超八成公司核心产品瞄准进口替代及自主可控。创新能力强、研发人员多、研发投入大,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鲜明特征,这对企业做好研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提前规划研发资金 ▶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明确,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指标包括: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1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笔者梳理2023年度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发现,有58家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未达5%标准,48家企业的研发费用未超过3亿元,说明部分企业在研发能力方面存在一定提升空间。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违规处罚案例看,科创企业“硬凑”科创属性的情况偶有发生。比如,拟于科创板上市的某企业因研发费用占比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科创属性遭到质疑。
需要提醒的是,科创板上市公司通常具有高成长性,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没有提前做好研发投入规划,就有可能出现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的情况。从研发项目管理流程来看,研发项目立项环节至少包括立项的必要性调研、创新性调研和可行性调研等事项,研发立项的事前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支撑。因此,为确保研发投入占比或研发投入累计金额达标,建议科创板上市公司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研发规划、资金计划、设备物料准备以及研发人员安排,确保在当期和可预见的未来都能满足上市要求。
◀ 严格管理研发人员 ▶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9号指引),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在税收政策适用方面,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未要求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但是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是企业享受优惠应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应准确记录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时情况。
研发人员管理工作,既关系企业研发人员占比指标情况,也影响其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实务中,曾有企业因申报科创板上市文件中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造假,被上交所处罚。基于此,笔者建议科创板上市公司加强研发人员管理、规范记录工时情况,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需要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在界定研发人员身份时应当把握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这一条件,避免随意调节研发人员。
◀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
在研发费用归集方面,科创板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对应材料的税会处理差异。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同时,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实务中,企业的做法通常是先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待对外销售时,再从销售当年归集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减。
根据9号指引,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也就是说,在会计处理上,科创板上市公司在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
(本组稿件由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提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常德市税务局、张家界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