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活垃圾处理费?

2025年08月01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收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历史沿革

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明确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2007年4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印发,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费款用途、欠费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11年4月,《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18年6月,《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020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21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有关具体征管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主要文件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征收对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四、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缴费方式

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一是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二是由水、燃气等单位代征,汇总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预算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