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满足利率条件,做好税务处理

2025年08月01日 版次:07        作者:王琳

统借统还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担保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集团加强财务管控,在实践中颇受欢迎。当符合政策条件时,企业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借款利率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B集团的子公司。B集团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信息。2022年—2024年,B集团向银行借款后,将资金分拨给A公司并收取利息。A公司2022年—2024年支付给B集团的利息支出共计1.4亿元。B集团将A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1.4亿元,全部按照统借统还业务,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

◎分析建议◎

税务部门核查时,调取了A公司与B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B集团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发现B集团向银行取得借款的年利率为3.7%,而B集团按照年利率4%将该笔借款资金分拨给子公司A公司,即B集团将资金分拨给A公司的借款利率,高于其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案例中,B集团按照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内下属单位A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B集团应就收取A公司的利息共计1.4亿元,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税务部门辅导后,B集团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现行政策规定中,企业集团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应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若存在案例中的加息转贷情形,则需对全部利息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需要强化关联交易全链条管控,签订资金协议时,同步准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文件,确保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未转出

◎典型案例◎

W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信息。2023年—2024年,W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后,按银行贷款利率将资金分拨给多家下属子公司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2.3亿元。W公司对此项利息收入2.3亿元,按照统借统还业务处理,全额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W公司2023年—2024年除免征增值税项目外,还有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税项目。

◎分析建议◎

税务部门核查时发现,W公司2023年—2024年申报转出的进项税额明显低于按简易计税和免税销售额占比计算的进项税额。税务部门进一步分析企业发票数据及企业账务处理,发现W公司将资金借贷业务取得的相关进项发票,如咨询费、顾问费、审计费等全额计入可抵扣进项税额,且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费等,未按销售额占比划分并及时足额转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也就是说,W公司应按照政策规定,对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同时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销售额占比划分并及时足额转出。经税务部门辅导后,W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企业集团需要关注统借统还业务的涉税处理,对于享受免税的资金拆借,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应注意及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资金拆借频繁且额度大的企业集团,可建立融资台账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