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免抵退税要确保业务实质合规

2025年08月05日 版次: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副局长 胡昕茗

S公司错误享受免抵退税案例,对出口企业是一个警示。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从形式到实质符合规定,不能错误理解政策,更不能通过包装生产、虚报业务套取免抵退税,这是违法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政策的误读与滥用。

从核查情况看,S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出口X光机盖板、CT机支架等产品,申请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本应具备独立生产能力。但其实际上仅完成少量冲压、组装工序,核心的切割、电镀等关键环节全部由外部企业代工。而且,其外购的卤素灯泡等商品,非自产设备配套部件,也未按规定备注“视同自产”,却单独申报退税。这种实质是将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的操作,违背了国家免抵退税政策的初衷。该政策鼓励的是生产企业真实生产创造出口价值,而非简单的外购拼装。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进行了“账实脱节”的操作:企业花名册上登记30名生产工人,而现场仅10人且多为组装、搬运人员;固定资产台账列示8台生产设备,实际仅1台冲床运行;声称委托加工却无协议、无原材料出库记录,反而将关键原材料转卖给受托方……这些操作存在掩盖业务真相的嫌疑,虽然产销业务看起来环环相扣,运行合理,但在税务部门“事前筛查、事中核查、事后追踪”的全链条监管下,还是暴露出破绽。

该案的高效核查处理,展示了税务部门的监管效能,也传递出清晰信号: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守住“三个底线”:一是具备真实生产能力,关键工序不得全部外包;二是外购货物要严格符合“视同自产”标准(见财税〔2012〕39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三是业务全流程必须“账实相符”,委托加工必须留存协议、原材料流转等完整凭证。

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应以案为鉴,加强税收政策学习,主动对照政策自查自纠,确保合规经营,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出口赛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