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馨洁晶玉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0648702248):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京税稽二强催〔2025〕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知下列事项: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5〕7号),认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单位虚开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4564109.38元,税额:2180783.88元,价税合计:16744893.26元),并据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限你单位于收到文书后15日内到所属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对违法行为的罚款。
你单位未在上述决定书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以下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增值税2180783.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9.23元,教育费附加65423.55元,地方教育附加43615.68元,企业所得税2386269.74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滞纳金;违法行为的罚款2338046.43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以加处罚款。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联系人:杨骁男、张迎春
联系电话:010-8225922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45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