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馨洁晶玉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0648702248):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5〕7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5〕2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因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单位虚开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4564109.38元,税额:2180783.88元,价税合计:16744893.26元),并据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限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决定文书后15日内到所属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款。你单位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以下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增值税2180783.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9.23元,教育费附加65423.55元,地方教育附加43615.68元,企业所得税2386269.74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滞纳金;违法行为的罚款2338046.43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骁男、张迎春
联系电话:010-822592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45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迎春、杨骁男(京税稽1102190124、京税稽1102190188)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