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0年,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
201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
2.《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收范围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按规定缴纳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四、征收标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五、预算管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