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税务风险,一直颇受业内关注。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笔者审核A医疗科技公司2024年某月凭证时,发现A公司存在多方面潜在风险,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建议和风险防范建议。然而,笔者后期发现,这些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的问题,A公司实际未能及时处理,很容易留下风险隐患。笔者提醒企业,出现涉税问题应及时处理,避免将“小风险”拖成“大麻烦”。
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
笔者发现,A公司“管理费用——通讯费”“销售费用——通讯费”科目后所附的部分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经笔者了解,A公司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员工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且A公司固定资产账目中也没有“手机”这一项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若A公司报销的通讯费,实际是为员工实报实销的手机通讯费,则该项费用应由员工个人负担,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即A公司取得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笔者建议,对于企业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为避免税前扣除时存在潜在税务风险,企业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处理。一是购买一定数量的手机作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此时,报销的通讯费支出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核算,A公司可以在取得企业抬头的增值税发票后税前扣除。二是将企业为员工负担的通讯费,采取货币化方式,以固定补贴的形式通过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的形式发放。通过上述处理方式,企业可以有效避免报销员工通讯补贴所引发的税务风险。
期间费用列支存在瑕疵
凭证信息显示,A公司2024年“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列示的差旅费金额较大,且对应凭证的附件仅为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无其他辅证资料。“销售费用——会议费”科目中列示的费用包括广告费、专家劳务费、会务费、餐费(含购买烟、酒水)等,A公司未根据费用的不同性质进行分别核算。
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A公司“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对应凭证的附件仅为发票,并无其他辅证资料,无法充分证明支出的相关性,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税务部门判断为与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A公司应将不能证实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差旅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中,A公司举办会议的各项费用可以单独核算,故A公司应根据费用的不同性质进行分别核算。其中,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场地租赁费等列入会议费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应资料;购买烟酒用于招待客户消费等,应列入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专家劳务费等应列入劳务费核算,并按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在取得劳务费发票后准予税前扣除。
笔者建议,A公司可以制定报销差旅费用的标准和流程等规章制度,对出差事项可以载明出差人员、目的地、时间、事由的相关审批单作为证明材料,避免列支本应由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
私车公用税前扣除不合规
凭证信息显示,A公司存在员工因工作需要,将个人所有车辆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停车费、加油费等由A公司负担。但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无自有车辆资产,也没有租入的车辆,因此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来看,A公司“管理费用——交通费”科目中列支的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务中,对于私车公用的情形,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费用,企业按规定支付租金,对于租赁费及其他与车辆运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车船税、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则应由员工个人承担,不得作为企业的费用在税前列支。该种方式下,员工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且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员工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可为员工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员工取得该项补贴属于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该笔支出作为福利费核算,不得在期间费用中额外列支与车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笔者建议,A公司按照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选择一种私车公用的业务处理方式,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避免产生违规税前扣除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