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保金,仅面向就业协议在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斯坦公民、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公民。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10%,缴费上限为最低工资的50倍。医疗保险费率为3%,缴费上限为最低工资的10倍。社保金费率为3.5%,缴费上限为最低工资的7倍。
强制社会医疗保险
哈萨克斯坦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强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哈萨克斯坦公民和永久居民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免费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急诊医疗、初级医疗、针对特定疾病的门诊专科医疗、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母婴保健等。
哈萨克斯坦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统计数据显示,医保体系已覆盖哈萨克斯坦全国84%的人口,约为1600万人。300多万未纳入医保体系的人口中,160万人是由于未能按期缴纳保费;其余140万人则是一年内从未缴纳保费。医疗保险在惠及参保人的同时,也给看病效率和医疗创新带来一定影响。近年来,在哈萨克斯坦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医疗机构得到快速发展,部分私立医院在某些专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
三支柱养老金体系
哈萨克斯坦出台的养老保障法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历经多年发展,哈萨克斯坦三支柱养老金体系逐步完善。
第一支柱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所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提供最基础的生活保障,自2005年起实施。2018年7月之前,所有人都领取同样金额的国家基础养老金;2018年7月之后,为充分体现长期参保的价值,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养老金数额与个人缴费年限紧密挂钩——参保人每月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一定比例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人工作满10年,每多工作一年比例将增加2%,在工作满30年时达到最高。经过2023年、2025年连续两次提高标准后,目前,哈萨克斯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70%,达到32360坚戈(约合人民币432元)/月;最高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110%,即50851坚戈/月。
第二支柱是由国家预算资金支付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强制性积累型养老金。1998年1月1日前,工龄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可以领取社会统筹养老金,其金额取决于截至1998年1月1日的工作年限和临退休前的收入水平。2014年6月,哈萨克斯坦发布《社会统筹养老金进一步现代化构想》,要求为维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其余额的年增速应超过年通胀率的2%。强制性积累型养老金要求雇员要缴纳总收入的10%作为强制性养老金,每月缴费上限为最低工资的50倍。2024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为积累型养老金分阶段引入“雇主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作为补充,要求雇主为雇员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金,缴费比例将逐年提高,计划到2028年达到5%。1975年及以后出生的雇员,在1998年之前没有工作年限或工作年限很短,雇主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旨在为这部分雇员提供养老金。
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商业养老金,允许个人或雇主自愿缴纳额外资金到私人养老金账户,用于增加未来养老金收入。哈萨克斯坦于2021年1月正式实施了提前支取养老金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提取部分养老金储蓄用于改善住房条件、支付医疗费用等。
此外,2024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推出了一项新的养老金福利,对于高危工作条件下的参保人,当其年满55岁时,如果已缴纳强制性职业养老金缴款不少于84个月,可以领取一项特殊补贴。这项特殊补贴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特殊职业国家津贴、预退休年金保险给付、雇主职业补贴和统一积累养老基金待遇。
员工无须缴纳社保金
哈萨克斯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社保金,主要保障参保人在生育和失业等方面的权益,由哈萨克斯坦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与发放。
根据现行政策,哈萨克斯坦社保金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员工个人无须另行缴纳。在缴费比例方面,2025年社保金的法定缴费比例由2018年以来的3.5%上调至5%。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下限为最低工资,2025年标准为85000坚戈/月;上限为最低工资的7倍,即595000坚戈/月。
哈萨克斯坦的生育保障主要体现在生育补助和育儿津贴两大方面。生育补助包含一次性国家生育补助和一次性生育社会补助,前者由国家预算支付,适用于包含未就业女性在内的所有女性;后者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只覆盖缴纳强制性社保金的女性。育儿津贴分为非就业人员固定育儿津贴和适用于参保女性的月度育儿津贴。适用于参保女性的一次性生育社会补助和月度育儿津贴可在子女出生后12个月内申请。
在失业保障方面,参保人员如因非本人意愿失业,且在申请前24个月内累计缴费不少于6个月,即可申请失业津贴。失业津贴采取“收入替代+领取期限”相结合的保障模式,每月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并计入个人应税收入,依法纳税。津贴替代比例随参保年限浮动,通常为月均收入的30%—40%。领取期限则依照缴费时长分档设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常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