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协定税率已成为进口贸易的一种常见优惠,在实务案例中,走私犯罪能否适用该税率计核偷逃税款,存在争议。
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罪,在具体定罪量刑方面,一个基本前提是认定其是否违反海关法、关税法等法规。根据海关法、关税法等法规,适用协定税率需同时满足两大要件,一是实质要件,要求进口货物原产于协定国;二是形式要件,要求申报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直接运输证明、依法申明适用优惠税率等,而走私犯罪恰恰摧毁了前述形式要件,绕关走私(海上偷运等)完全逃避申报义务,通关走私(伪造品名等)很多情形下不提交真实原产地证书。此外,关税法的“对等原则”,进一步凸显了优惠税率是国家间合规贸易的对价。若允许走私者享受协定税率,无异于纵容违法获利。
综上,有必要坚持实质与形式要件双重要求,严格审查、区分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审慎适用协定税率。对于绕关走私,由于相关主体完全规避实质和形式要件,不应当适用协定税率;对于通关走私,或可根据相关主体在案发前是否取得原产地证书的情况等作个案处理。